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壹萬元,應於入會一個月內繳納。
二、會費:本會會費採會員代表月費方式收取;依各會員工會推選之代表名額計算,以每推選一名代表,每月繳交一千元之標準,繳交代表月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二款之會費金額,如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該年度依大會決議收取。 

贊助會員每年至少應繳納一權之贊助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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