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會員工會繳納席以上代表月費者,得推派各該工會會員至少一位參加本會理、監事選舉,本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五人。
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置副理事長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監事五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監事會召集人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二十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受理事長指揮,處理一切會務,下得設副秘書長、秘書、主任、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五、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之議決及相關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八、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九、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處分。
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一、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二、其他與會員工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代表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審查會員代表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代表會籍。
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召集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二、審查會員代表名單。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行政事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