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合作協定

第三十八條

為減輕業務工作,節省經費及人力成本,促進會員交流及會務執行效益。本會得與各層級教師組織、工會等簽署合作協定。
前項合作協定,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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