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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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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會員工會繳納一席以上代表月費者,得推派各該工會會員至少一位參加本會理、監事選舉,本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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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五人。 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置副理事長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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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監事五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監事會召集人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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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
第二十條 |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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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受理事長指揮,處理一切會務,下得設副秘書長、秘書、主任、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理事會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五、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之議決及相關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八、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九、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處分。 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一、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二、其他與會員工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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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代表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審查會員代表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代表會籍。 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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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召集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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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二、審查會員代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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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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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行政事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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