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9月20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127544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7月5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七、八、十三、二十、三十一、三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6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六、八、十六、三十一、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05日 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01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4日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二十九、三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5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四、十六、四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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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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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National Federation of Education Unions,NEU』。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全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維護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會址若因故須異動時,得先經理事會議決後變動,並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其後提交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備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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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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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受教權。 二、維護教育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 三、推動與參與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定與修改。 四、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五、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教育政策、法規…等各項會議。 六、辦理教師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七、推動教育人員勞動權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八、協助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九、舉辦會員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十、全國性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十一、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二、會員工會業務之輔導支援。 十三、會員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四、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舉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五、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六、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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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員工會及會員工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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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組織區域內凡屬下列性質之工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一、組織區域跨縣市,以學校教育人員組成之教育產業工會。 二、組織區域未跨縣市,以學校教育人員組成之教育產業工會或教師職業工會。 前項會員工會推選任之上級工會代表為本會之會員代表。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非前項第一、二款之組織,得向本會申請入會,並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核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簽訂之特約廠商優惠福利事項,但不具第十一條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工會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會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加入本會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會員工會。 會員工會選任出之代表,繳納常年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工會推派以行使權利義務,每一會員代表權數至少1權,會員工會之會員人數每滿1000人之權數得繳納3權;不滿1000人之餘數得以千人計算。會員人數1000人以內之會員工會,權數至多3權;會員人數1001至2000人以內之會員工會,權數至多6權;餘類推。
第九條 會員工會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退會原因並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會員工會因故解散亦視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工會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連續六個月未繳納會費者,視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除名或出會,其所屬之工會應繳銷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條 會員工會連續三個月未繳清會費,經書面文件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敘明延遲繳納理由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有提出書面理由者,提交理事會議決。停權期間,該會員工會所推派之代表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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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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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會員工會繳納一席以上代表月費者,得推派各該工會會員至少一位參加本會理、監事選舉,本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五人。 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置副理事長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監事五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監事會召集人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二十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受理事長指揮,處理一切會務,下得設副秘書長、秘書、主任、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五、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之議決及相關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八、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九、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處分。 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一、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二、其他與會員工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代表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審查會員代表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代表會籍。 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召集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二、審查會員代表名單。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八 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行政事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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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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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時,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一項定期及臨時會議,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任、解任、停權等事項不得採用。
第三十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一、五項之會議,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任、解任、停權等事項不得採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權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權數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應先委託所屬工會之會員代表,如無其他會員代表者,始得委託各該本業工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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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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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壹萬元,應於入會一個月內繳納。 二、會費:本會會費採會員代表月費方式收取;依各會員工會推選之代表名額計算,以每推選一名代表,每月繳交一千五百元之標準,繳交代表月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二款之會費金額,如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該年度依大會決議收取。 贊助會員每年至少應繳納一權之贊助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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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作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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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為減輕業務工作,節省經費及人力成本,促進會員交流及會務執行效益。本會得與各層級教師組織、工會等簽署合作協定。 前項合作協定,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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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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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由理事會擬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四 十 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會議規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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