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9月20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127544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7月5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七、八、十三、二十、三十一、三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6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六、八、十六、三十一、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05日
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01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4日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二十九、三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5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四、十六、四十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National Federation of Education Unions,NEU』。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全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維護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會址若因故須異動時,得先經理事會議決後變動,並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其後提交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備查修正。
 
      第 二 章  組  織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受教權。
二、維護教育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
三、推動與參與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定與修改。
四、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五、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教育政策、法規…等各項會議。
六、辦理教師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七、推動教育人員勞動權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八、協助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九、舉辦會員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十、全國性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十一、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二、會員工會業務之輔導支援。
十三、會員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四、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舉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五、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六、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工會及會員工會代表
 

第六條   
本會組織區域內凡屬下列性質之工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一、組織區域跨縣市,以學校教育人員組成之教育產業工會。
二、組織區域未跨縣市,以學校教育人員組成之教育產業工會或教師職業工會。
前項會員工會推選任之上級工會代表為本會之會員代表。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非前項第一、二款之組織,得向本會申請入會,並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核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簽訂之特約廠商優惠福利事項,但不具第十一條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工會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會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加入本會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會員工會。
會員工會選任出之代表,繳納常年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工會推派以行使權利義務,每一會員代表權數至少1權,會員工會之會員人數每滿1000人之權數得繳納3權;不滿1000人之餘數得以千人計算。會員人數1000人以內之會員工會,權數至多3權;會員人數1001至2000人以內之會員工會,權數至多6權;餘類推。

第九條
會員工會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退會原因並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會員工會因故解散亦視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工會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連續六個月未繳納會費者,視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除名或出會,其所屬之工會應繳銷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條
會員工會連續三個月未繳清會費,經書面文件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敘明延遲繳納理由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有提出書面理由者,提交理事會議決。停權期間,該會員工會所推派之代表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會員工會繳納一席以上代表月費者,得推派各該工會會員至少一位參加本會理、監事選舉,本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五人。
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置副理事長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監事五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監事會召集人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二十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受理事長指揮,處理一切會務,下得設副秘書長、秘書、主任、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五、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之議決及相關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八、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九、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處分。
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一、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二、其他與會員工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代表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審查會員代表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代表會籍。
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召集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二、審查會員代表名單。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八
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行政事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時,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一項定期及臨時會議,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任、解任、停權等事項不得採用。


第三十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一、五項之會議,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任、解任、停權等事項不得採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權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權數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應先委託所屬工會之會員代表,如無其他會員代表者,始得委託各該本業工會代表。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壹萬元,應於入會一個月內繳納。
二、會費:本會會費採會員代表月費方式收取;依各會員工會推選之代表名額計算,以每推選一名代表,每月繳交一千五百元之標準,繳交代表月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二款之會費金額,如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該年度依大會決議收取。
贊助會員每年至少應繳納一權之贊助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第 七 章  合作協定 
 

第三十八條
為減輕業務工作,節省經費及人力成本,促進會員交流及會務執行效益。本會得與各層級教師組織、工會等簽署合作協定。
前項合作協定,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八 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由理事會擬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四 十 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會議規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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