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任意興訟,教育將無寧日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薛慧盈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副主任薛慧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台中市某高中因學生叼菸、無照騎機車,分別祭出小過、大過之處分,學生不服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侵害,即使不是退學處分,也可依法提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必要。」也就是說,學生只要不服學校之記過處分,皆有權訴願、打行政訴訟。
  以「教師法」來看,舊法第十六條第六款:「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今年六月通過之新法第三十一條第六款與舊法相同,可見從教育專業的角度,皆認定學校與老師具有教學與輔導管教權,依「法令」、「學校章則」,並且經教育「專業」判斷,可「自主」執行,以上述高中生記過之例,學校為禁菸區,「叼菸」不是違反「法令」?「無照騎機車」不是違反法令?「小過」、「大過」屬於「學校章則」範圍,究竟不合理之處在哪?
  依據教育部所頒佈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十三條即明訂:「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而提起申訴救濟的情形,須符合第四十四條所定義之「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也就是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條之「體罰」、「行政違法」、「刑事違法」、「民事違法」等行為。如果學校處置符合教師法之規定,則不至於碰觸到違法或損害權益之不當輔導管教。學生受懲罰心有不甘,不但提起訴訟,又任意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竟不顧教師法、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內容,僅站在「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認為是「公權力措施」使學生受到侵害,如此偏頗、尖銳的角度,不但凸顯大法官之視野狹隘,未能完整考量整體法律的淺陋,也顯現了政府為了討好年輕人,帶頭破壞法律體制,毀壞教育綱紀,作爛學校教育的意識形態行為。
  此外,某教育團體建請教育部成立法律顧問團,幫助老師面對學生興訟的問題。教師法不論新或舊法,均明文規定,服務學校應輔助涉訟教師延聘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協助,由此來看,教師彷彿還有學校與主管機關作為後盾;然從「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五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實際上只有涉及民事、刑事的案件,才能得到教師法規定之法律協助。而今在大法官釋憲的影響下,造成的是不理性的學生與家長濫訟,而這樣的事件已在各地發生,雖然在司法判決上並不一定構成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但耗費時日的漫長訴訟,不僅得不到主管機關任何的法律協助,甚至可能遭受停聘的處置,由涉事教師孤軍面對而身心俱疲,校方與其他同仁,亦須共同承擔輿論壓力,依法行事卻只有挨打的份,這讓第一線教育工作者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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