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全教產新聞稿】 【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嘉義縣、宜蘭縣、臺東縣、澎湖縣已開放教師補休期限延為2年】 【其他縣市忽視勞動權益,還在睡?!】 【全教產:補休不應有差別待遇,才能創造公平優質勞動條件】
【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嘉義縣、宜蘭縣、臺東縣、澎湖縣已開放教師補休期限延為2年】
【其他縣市忽視勞動權益,還在睡?!】
【全教產:補休不應有差別待遇,才能創造公平優質勞動條件】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補休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由1年延長為2年。基於公平性,學校教師之補休,基於加班之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其補休期限理應比照公務人員改為2年,以免產生「一校兩制」:「學校公務人員補修期限2年、同校教師補休期限1年」之奇特現象;更特殊的是,經全教產建議後,教育部不願逕改為2年,而是請各縣市「本權責處理」。
 
    幾十年來,由於學校因經費不足,無法給予加班費,因此教師長期被要求超時工作、假日工作卻不給任何加班費,令人驚奇的是很多工作竟與教學無關,例如選務、防疫、導護等,而縣市政府及學校頂多給老師補休;但是許多教師反應:基於課務沒空補休,長期累積下來的補休,最後因逾期而自動歸零,形成「無效補休」。此外,補休當天的課要自行調課、補課或是自費請代課,手續麻煩,CP值也過低。
 
    公務人員補休期限已由1年延長為2年,教育部不願將教師補休期限逕改為2年,而是請各縣市「本權責處理」,結果造成只有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嘉義縣、宜蘭縣、臺東縣、澎湖縣等縣市開放教師補休期限延為2年,其他縣市則忽視此項教師之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規定,補休期限是由勞資雙方約定,最遲不能晚於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要在年度終結時,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但是,學校教師既不適用勞基法,也無特休假,長期累積下來的補休,若逾期則自動歸零,無法換算成工資,雇主(政府)從未與這些受僱者協調,僅片面告知,教師的「無效補休」已存在多年,補休期限若延為2年,也可讓教師的部分的「無效補休」敗部復活。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補休不應有差別待遇,呼籲教育部協調尚未將教師補休期限延為2年的縣市儘速實施,創造公平勞動條件。此外,為避免教師於市內介聘後,新學校不認前校之補休時數,導致教師的權益受損,教育部及縣市政府也應讓教師比照公務人員於市內介聘後,將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時數,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完畢。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