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6【全教產新聞稿】【照顧嬰兒、也應照顧老人】 【全教產:政府應比照「育嬰假」、將「長照假」入法】
【照顧嬰兒、也應照顧老人】
【全教產:政府應比照「育嬰假」、將「長照假」入法】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台灣已於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面對高齡社會來臨之長期照顧需求,包括許多教師在內的受僱者向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反應無法兼顧工作與照顧「爸媽或岳父母、公公婆婆」,同時表示需要「長照假」,但目前教育部、勞動部對於是否訂定為「有薪假」仍持保留態度,僅表示有照顧需求者,可先請「家庭照顧假」或「事假」因應。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也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但是,不管7天或14天,對於許多教師而言均嫌天數不足,故有「長照假」之需求,更甚者,需要「有薪長照假」!

    目前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同法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行政院於110年7月1日起又有「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之政策。也就是說,公教人員育嬰假前六個月有相當於六成本俸之津貼,有助於購買嬰兒之尿布、奶粉等,但是侍親假呢?沒有!老人也需要尿布、奶粉呀;育嬰假之相關措施應是未來「長照假」可列入之配套選項。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照顧嬰兒、也應照顧老人,政府應比照「育嬰假」、將「長照假」入法,若無法成為有薪假,也應比照「育嬰假」給予津貼,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理想發揮得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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