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1【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撒大錢保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公司:校內也不屬承保範圍?不理賠?】 【全教產:教育部應予學校免懲便於善後】
【教育部撒大錢保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公司:校內也不屬承保範圍?不理賠?】
【全教產:教育部應予學校免懲便於善後】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基層反應,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投保的「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109年時提供身體傷亡每人新臺幣600萬元、保險期間每一縣市最高賠償新臺幣6億元:但是到了112年身體傷亡每人剩520萬元,保險期間每一縣市總保險金額剩3.2億元,對於師生之保障嚴重縮水;保險公司同時亦遭質疑為了「節省」理賠支出,藉故不理賠。
 
經統計,各縣市之「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出險案件,108年未屬承保範圍有1件,只占全年案件之0.1%;109年未屬承保範圍有479件,占了全年案件之43.9%;110年未屬承保範圍有309件,占全年案件之33.4%;111年未屬承保範圍有149件,占全年案件之15.9%;112年至10月31日止未屬承保範圍有136件,占全年案件之17.7%,除108年外,其餘年度未屬承保範圍之案件均不在少數。此外,「待補件、查核中、及訴訟中」之案件110年至今仍有112件、111年至今仍有265件、112年則仍有421件,被歸類為處理中案件。
 
依據基層及被害家屬反應,保險公司均以「非學校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未屬承保範圍」而未予理賠,也就是說除非學校校長坦承設施或管理「有疏失」,保險公司才願「考慮」是否理賠。但由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規定因過失、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等,校長將被懲處,「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也明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第 3 條規定:「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因此,多數學校校長基於坦承有疏失,恐遭受懲處,而均不願回覆保險公司接續處理,受傷教師之權益也因此遭「冷卻處理」。基層老師及被害家屬要等到校長坦承有過失或疏失,恐要等到天荒地老。
 
校園意外事故層出不窮,地點包括教室、停車場、走廊、樓梯間、操場、人行道及路口等,由於教師之工作多元且繁複,若發生意外事故後僅得到「與學校無關」之答覆,對於原本對教學充滿熱情之基層教師而言,恐怕心情就馬上冷了一大截,對於忙於教學無暇證明學校有疏失之老師極不公平。
 
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是由教育部統籌辦理聯合議價後,再由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投保,承保範圍除學生、家長、訪客外,也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強烈建議教育部,針對「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出險案件,於一定範圍內,應賦予學校免被懲處之但書,以便學校處理善後,維護師生權益,共同讓安全的校園環境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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