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3【全教產新聞稿】 【教師兼職:教育部拒公教分途、獨厚大專教師】 【全教產:有開放等於沒有開放】
【教師兼職:教育部拒公教分途、獨厚大專教師】
【全教產:有開放等於沒有開放】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A號令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生效;教育部同時也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教育部發布的專任教師教師兼職規定,雖然表示教師可以在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得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或是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但如有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結果【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款竟包括了「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基層教師戲稱此禁止條款,等於讓「開放教師兼職」「歸零」!也就是說體育老師不可於下班時間賣雞排、美術老師也不可以於下班時間從事Uber或Foodpanda等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教育部既然要開放教師兼職,卻於用負面條列禁止了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後,又同時用【第十一點】九大禁止原則,來限制教師兼職,有開放等於沒有開放?!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明白指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已授權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縣市政府)另定之,但是公立學校未兼行政教師部分,理應循公教分途之原則,開放未兼行政教師兼職之種種限制,但是從教育部發布的命令,兩者幾無差異,且竟比公務人員還嚴格。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表示教育部多年來禁止基層教師兼職,卻又開放大專教師兼職公司董事,不合公平正義。且兼職處理原則第七條第二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之兼職時數得由各校自訂兼職時數上限規範,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可知,大學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兼職時數可說是不受限制,再從第八條第二項可知大學教師兼職費上限不受支給規定之限制。中小學教師受到差別待遇,教育部的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竟有分大小漢


    近年來,調薪的幅度永遠跟不上通膨及退撫提撥率調高的腳步,而退撫基金仍時時籠罩於用罄之危機,基層教師又面臨上有老、下有小要養,若於下班時間兼職,為奶粉尿布錢及自己的退休金打算,教育部為何要限制重重呢?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認為教育部若真有心要開放教師兼職,應該以負面表列明白告訴大家哪些是不開放的項目,其餘未明訂的項目則應全面開放,尤其是下班時間更應全面開放。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明白揭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自平等……」。大法官第603號解釋更明白指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對於每一組織構成社會之個人,確保其自由與生存,最主要之目的即在於以維護人性尊嚴。釋字第404號解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吳庚大法官曾於該號解釋中所提之不同意見書,對於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有所描述:「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一)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二)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而且,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剝奪勞工兼職之權利;教育部應停止侵犯基本人權,停止對教師兼職重重限制,停止不合時代潮流、且違反平等權原則之規定。

 

註: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十五點】: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第十一點】: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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