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


及教師傷害保險應溯及既往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教產】接獲偏遠地區教育人員反應:教育部國教署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竟只限109學年度自願赴偏遠地區之教育人員,108學年度(含)以前自願赴偏遠地區之教育人員卻不予補助,形成「一校兩制」之不公平現象,也抹煞了109學年度前長期於偏遠地區服務教育人員之付出,【全教產】呼籲教育部應溯及既往、一體適用。
【全教產】表示,由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熊書顯理事長所提供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12日桃教小字第1090069976號函」明白指出:「貴校109學年度倘具有是類人員者(不溯及109學年度前人員)…」。
詢問教育部國教署承辦人後,國教署亦回覆:「國教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09學年度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案,只限109學年度之教育人員」。
【全教產】表示,教育部於107年6月21日訂定發布「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且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58787B號函規定自發布日起施行,教育部竟未於107年6月21日起偏遠地區之全體教育人員一體適用,而只限109學年度之教育人員適用,令基層不解,【全教產】主張教育部應溯及既往,偏遠地區服務教育人員全部適用,以避免差別待遇。

註:「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 7 條: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外,由各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
一、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


附1.doc
附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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