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3【全教產會後新聞稿】 【教師法第1條: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 【教育部之解聘停聘辦法未訂冤獄條款】 【全教產:教育部疏失致教師損失慘重!】
【教師法第1條: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
【教育部之解聘停聘辦法未訂冤獄條款】
【全教產:教育部疏失致教師損失慘重!】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針對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將審查「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等相關修正草案,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教師法及解聘不續聘停聘辦法應增訂「冤獄條款」。
 
目前教師法及教育部之解聘不續聘停聘辦法可說是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個不適任教師之教師刑法,在教學現場進行得如火如荼,但卻未訂定「冤獄條款」,遭「錯殺」、「冤枉」教師之權益,嚴重受損,無人聞問,情境堪憫。
 
由於教師法第22條明定:「(第一項)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第二項)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目前,因案暫時停聘、靜候調查之教師越來越多,尤其當教育局因媒體、民代、民間團體等之施壓致列管層級提升由副局長以上掌控時,幾乎所有的案子學校均被暗示要馬上「暫時停聘」。
 
目前許多學校礙於「壓力」或美其名為「避免教師與學生繼續接觸」,未考量「停聘之必要性」、未考量教師「是否會有造成學生傷害擴大或二次傷害之立即危險」、未考量「免兼導師職務、暫停教授被害學生課程或班級」等替代方案,且又未於停聘處分公文或教評會會議紀錄中載明相關考量之論述及議決,僅急於予以「暫時停聘」一至三個月,結果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性原則。
 
「暫時停聘」之處分影響行為教師身分、地位、名譽及財產損失甚鉅,尤其當調查結果無具體事證或不成立時,教師的身心被嚴重傷害、鉅額財產損失包括學術研究加給、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特休假(兼行政教師)等均受影響,教師遭「錯殺」、「冤枉」,權益大損,卻無法於證明清白後給予挽救,此須歸咎於教育部之疏失。
 
以考核獎金為例,由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教師若因案暫時停聘三個月,尤其是12月至1月或1月至3月者,因其連續任職未達六個月,考核獎金逕行歸零,即使教師因案調查結果無具體事證或不成立,也無法挽回此項損失,月薪中之學術研究加給歸零更是歷年苦主心中之痛,而年終獎金、特休假等也會依比例遭受扣減,更遑論退休年資也因此中斷!即使教師透過行政訴訟等程序救濟,曠日廢時之餘,亦不一定會獲得補償。
 
各界以用聖人標準的「輔導管教注意事項」宰制教師,造成學生犯錯值得原諒、老師被投訴就天理難容?「暫時停聘」影響教師身分、地位、名譽及財產損失重大,更因未訂定「冤獄條款」,遭「錯殺」、「冤枉」教師之權益,嚴重受損,無人聞問!教師法第1條的說好的「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呢?當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政府侵害時,國家本就應賠償之,況且遭「錯殺」、「冤枉」教師並無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為或行為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請教育部訂定「冤獄條款」,落實教師法第1條「保障教師」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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