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未與全教產協商,逕行公告矛盾條文

 


教育部違法失職、有辱官箴、嚴重影響教育現場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未與全教產協商,逕行公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條文內容自相矛盾,大玩文字遊戲,最終受害必是學生。
  為因應教師法修正,教育部也隨之針對相關子法公布新修正版本,但教育部在未與全教產協商下,逕於109年8月3日以臺教學(二)字第 1090096130號函公布並發函全國各級學校「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版;但新修正內容之第二十二點:「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第(九)款『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卻又在底下加上了但書:「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條文內容中竟有相互矛盾之處,教育部事先未與全教產協商,致全教產無機會糾正矛盾條文,將導致教育現場無所適從,且自96年零體罰入法之後,教育部從未訂定相關配套辦法,加上教師法惡修,教師動輒得咎,學生輔導管教之責完全丟給基層教師,教育部脫離教育現場,基層教師無所適從,最終受害必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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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相關條文:
  教育部民國109年8月3日臺教學(二)字第1090096130號公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
      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
    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教師對學生實施本點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
    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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