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9【全教產新聞稿】【捍衛國家期間介聘年資 教育部不採計】【全教產:3天變一年 變相懲罰有兵役義務之教師?】

【1110209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捍衛國家期間介聘年資  教育部不採計】

【全教產:3天變一年 變相懲罰有兵役義務之教師?】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應徵服兵役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也就說申請介聘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其最低服務年資是可包含兵役年資。

但【全教產】接獲「舊制公費生」陳情,其兵役結訓日期為107年8月3日,當時尚未開學,學校沒有學生,且學校聘書也追溯自8月1日起聘,但教育部認為依相關規定,不承認3天兵役年資,該師需比同期之女性公費教師在校多服務一年,才可介聘,形成變相懲罰有兵役義務之教師。

【全教產】發現106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之公費生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之實際年資得採計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也就是說「新制公費生」介聘時得採計兵役年資,「舊制公費生」不得採計,同樣是為國家服務卻有不同勞動條件,既是差別待遇、也是變相懲罰。

據陳情教師表示因需照顧家人急於調動返鄉,若教育部仍堅持不放人,至少也應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9條之規定:「已連續服務三年以上未滿應服務年數者,依其未服務之年月數比例償還已受領之公費」。同意讓急於返鄉照顧家人的舊制公費教師於賠償公費後,完成調動,而非食古不化,剝奪調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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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106年12月06日)

第 5 條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9 條

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一、修業期間,因轉學、轉系而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不就學。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致喪失公費生資格。

三、分發前未取得教師證書。

四、取得教師證書經通知分發報到,逾期不報到致撤銷分發。

公費生分發任教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滿三年者,應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已連續服務三年以上未滿應服務年數者,依其未服務之年月數比例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前項未服務年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培育公費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追繳公費生應償還公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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