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陳述意見、到場辯論,其餘免談!


用選票教訓執政黨!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教學部副主任  李惠蘭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法規部主任  譚偉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軍公教的退休金改革自今(107)年7月1日施行,從6月退休公教人員陸續收到行政處分書,本會會員依法於30天內提起共同訴願及共同復審,至今已數個月過去,相關訴願機關(包括教育部、行政院、保訓會)截至目前為止,已超過訴願處理期間,卻遲未處理,亦未通知原因為何?值此九合一選舉前夕,合理懷疑,訴願機關有意將本會會員提出的共同訴願及共同復審案件,拖延至選舉之後,此舉不但違法,且有政治操作之嫌。

  前述共同訴願、共同復審案件,委由本會幹部為選定代表人,案件於訴願、復審提出時,已經在訴願書或復審書中申請到場辯論及陳述意見,並另具狀再次申請。依據訴願法第63條第3項,此次退休金改革影響數十萬人退休後生活,有些個案甚至造成生活堪虞的情形。對訴願人有重大影響,理由洵屬正當,訴願機關自應給予陳訴意見及辯論的機會。惟前述訴願機關及復審機關均不聞不問,不理不睬,純然為藐視程序正義的作法,殊不足採。試想,事關數十萬人權益且遭刪減退休金數額甚多,連個表達意見的機會都不給,這個國家還稱得上是民主法治嗎?

  然行政機關為適用法律之國家機關,適用法律有無違憲,是適用法律之大前提。但依照目前媒體報導及本會蒐集其它案例,所見諸之相關訴願決定書、復審決定書內容,訴願機關對於適用法律之違憲事實,在訴願決定書或復審決定書中均視而不見、略而不論,棄法治國原則於不顧,如何可以自稱中華民國為憲政國家?

  法律之適用者,應秉諸於良知及法的確信。因此,本會要求參與復審及訴願之委員對於此次憲法爭議,不論贊成或反對,均應具體記載於訴願、復審之會議紀錄,以供後世參考、檢視。現階段的訴願結果,依媒體報導,萬名退役軍人、退休教師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不是被駁回,就是不受理,在此本工會未來將繼續透過行政訴訟爭取權益,若行政法院依舊以「惡法亦法」為不利益判決,本會亦將依法提出釋憲聲請。

  對於這些為國家拚搏一生的退休軍公教而言,對訴願或復審機關要求一個陳訴意見及辯論的機會,竟是奢求!參與復審及訴願之委員意見,均應具體記載於訴願、復審之會議紀錄,以供後世檢驗其言論。如此被執政黨政府背叛的傷害,恐怕不會輕易淡去。面對這個無良政府,呼籲全國人民在11月24日,用選票教訓這個不懂得捍衛人民權利的執政黨政府!

新聞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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