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5.3.10
譴責南投縣林明溱縣長打壓教師工會,沒有勞動意識,踐踏教師尊嚴
只有獨裁威權的政府,才會打壓異議的團體
聲援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應有法定會務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
臺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
全國自主工聯會長 阮幼婷


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因推動依法常態編班議題惹怒縣府高層,自本學期開始,南投縣政府已取消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正副理事長及主要幹部法定會務公假。並於日前發文給正副理事長及主要幹部所屬學校,要求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辦理會務應利用下班時間,除非是「有在上班時間辦理之必要」時,才可「逐案」向學校申請,經學校核准後,才可以公假辦理。


該會理事長施榮亮老師、副理事長黃建勳老師自2月15日開學後,雖已詳細敘明辦理會務內容向學校提出申請,仍無法獲准公假,僅能請事假辦理會務。但事假有日數限制,自3月1日起兩位正副理事長被迫回學校上課,無法繼續駐會辦理會務。

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且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自2011年5月1日成立以來,皆依法與縣府協商,縣府也都給予正副理事長及主要幹部法定之部分時間會務假。然自本學期起,因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推動依法常態編班議題惹怒縣府高層,縣府開始打壓工會,動作極其惡劣,此一作為明顯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及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依工會法第45、46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全教產強調,勞動人權是普世價值,主管機關與社會大眾對此認知,也越來越明確。台灣勞工工時目前已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國家,教師為使教育政策更能貼近教學實務現場的情況,常提出許多具有建設性的主張,也多能反映問題、解決問題。但南投縣林明溱縣長卻要工會幹部平日白天工作,晚上加班處理工會會務,不但沒有法治概念,連基本的勞動人權觀念都沒有!這樣的血汗意識,不應是一位縣長應有之作為。全教產呼籲南投縣林明溱縣長應督促縣府教育處,立即依法改正,給予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正副理事長及主要幹部法定會務公假。同時籲請勞動部實際瞭解此案後,對於南投縣長及縣府惡意打壓工會的不當作為進行裁罰,以維勞動人權。


全教產並呼籲各工會團體一起聲援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譴責南投縣林明溱縣長打壓教師工會。
聲援團體:
全國自主工聯、臺灣工會大聯盟、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台中市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陸續聯繫中


工會法部分條文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第 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第 4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46 條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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