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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新聞稿104.11.29


採訪聯繫人:黃耀南(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聯絡電話:0953-039475

目前正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技藝競賽期間,陸續已於國立蘇澳海事、國立員林家商、國立興大附農、國立嘉義高工辦理海事水產類科、家事類科、農業類科、工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下週將於台北市立士林高商辦理商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後,完成今年度各類科技藝競賽。

教育部表示未來五年,每年將投入40億元,推動技職再造3.0計畫,吳思華部長宣布今年開始,每年送60名獲得技藝競賽金手獎第一名的高職學生出國交流,並恢復過去「八大省工」時代風華,讓更多高職成為地區產業領頭羊。部長表示,每年高職生最重要的技藝競賽金手獎得獎者技能深獲肯定,預計投入400萬元,明年3月開始,每年送60名金手獎學生出國交流。


這是重視技職教育的政策,本會深表贊同。惟肯定學生技能表現很好,強化技職教師與產業鏈結及提供必要資源更是重要。


今年八月,臺灣參加在巴西聖保羅辦理之第43屆國際技能競賽,這項被喻為「技能界的奧林匹克」,是全球規模最大的技能大賽。勇奪5面金牌、7面銀牌、4面銅牌和18個優勝獎,創歷屆最佳成績。


惟在亮麗成果的背後,有一群高職教師,卻必須自掏腰包,自費陪伴國手出國比賽。因為依規定,政府僅補助各職類派出之裁判長、選手、再加一名翻譯或培訓教師出國差旅費。為爭取最佳成績,各職類多會選派翻譯給予補助出國差旅費,培訓教師幾乎都要自付出國差旅費,以此次到巴西聖保羅的比賽,每位教師需要自付20多萬的費用,對於常年培訓國手的高職教師而言,實在是一件悲哀的事情!因此,本會建議教育部及勞動部應該補助此項兩年辦理一次的國際技能競賽培訓教師的出國差旅費,所費不多,但對於培訓教師之支持與肯定,相信可以再看到更大的成效。


另外,今年初發佈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但教育部在訂定辦法時因陋就簡,反是要求技職教師要在每任教滿六年,自行湊足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這樣的辦法與母法立法精神不符,已使原希望透過技職教師與產業鏈結,帶動技職教育再造的理想再次破滅!
且這樣的辦法,相信不會有產企業願意讓教師參與,因為三不五時,教師來企業沾一下醬油就離開回校,對於企業毫無助益。而對於提昇教師專業應該也有限。

故本會建議應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精神,編列預算,補助技職教師,每六年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且所需經費,相較於政府每年購置軟硬體設備經費的大筆花費,是值得投資的。如此,透過技職教師與產業鏈結,學生學習的技能不會與產業有落差,當產企業有人才需求時,也可透過教師,尋求適當的優質人力,達到企業、學生、教師、學校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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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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