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管理 / 88)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11.26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爭議】肯定大多數教師對教育的奉獻與努力,訂定防弊機制,防止少數人汙名化教師族群!

採訪聯繫人:王英倩(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社運發展暨對外聯絡部主任、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聯絡電話:0939-743848
黃耀南(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聯絡電話:0953-039475

教育部研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諮詢會議

開會時間:104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至12時10分


開會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0會議室


主 持 人:教育部林騰蛟次長


出席人員:各縣市政府代表、全教產黃耀南理事長、王英倩主任、校長協會、全家盟、其他人員


教師依法申請育嬰假,因少數人在寒暑假期間復職(約佔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10%),遭有心人士操作成不須到校卻坐領乾薪,汙名化教師「投機」、「鑽漏洞」…,引來社會觀感不佳的批評。全教產在第一時間,由副理事長劉亞平撰文釐清法律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徹查違法營私的人員。上週,教育部為此召開諮詢會議,邀集勞動法學者、教師團體、校長及家長團體,和各縣市政府,共同研商是否修改相關法令,以免爭議。


受雇者育嬰假的法源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依規定,子女在三歲以下可依需要申請,雇主不得拒絕。立法理由很明確地指出是因為我國托嬰制度未臻健全,父母仍必須自行擔負養育幼兒的責任,為了「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因此有育嬰假之規定。立法初衷良善,且有助於鼓勵生育,起迄期間本應符合受雇者實際需求,才能達到效果。若因少數人的不當濫用,而在法律上增加其他限制,恐違反立法意旨,破壞法的整體性。本會嚴正要求教育部應慎重為之。


勞工的育嬰假依據的是〈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是配合津貼發放及考量企業安定所做的特別規定。而教師的育嬰假是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原則上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兵役、病假或育嬰需求所提出之申請,可經學校核准而例外。本會認為教師同為受雇者,不應有更嚴格之差別對待,申請始點應依教師實際需求,若期間少於六個月,或需提前或延後復職,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任何遊戲規則都存在被破壞的風險,但不能因為擔心有老鼠屎壞掉一鍋粥,就把粥鎖在保險櫃裡,讓所有人吃不到。此外,那帳面上10% 的人,也不全是貪小便宜,例如有些兼任行政的教師,是在寒暑假回學校辦理工作的交接,而非存心取巧。「育嬰假」說得好聽是放假,但其實就是無薪假,對依賴薪水維生的受雇者(包括外界認為條件較好的老師)是很重大的決定,不僅牽涉夫妻的職涯規劃,甚至還會連動雙方父母生活的安排,實際需求無法一概而論。制度的設計不可不慎,切忌看報修法,只為杜悠悠之口。


教育部法制處人員擬出三個方案,除與本會立場接近的「方案一」外,學者表示第二、三方案皆有違法之虞,勞動部也認為頗有疑慮。林次長在綜合各方討論後,做出三點決議:一、肯定大多數教師對教育的奉獻與努力,應訂定防弊機制,防止少數人汙名化教師族群;二、以對現行法規變動最少的方式進行修正,維持〈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的原則性規定,申請育嬰留停的起始日依教師需求,迄日原則上為學期終了,若需提前或延後,得經由學校教評會審核;三、前項依據為〈教評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四、建議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決議之確切文字,將發文給與會團體確認。

補充資料:教育部草擬方案
方案 說明

1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提出申請之時點依實際需求,但每次申請期間少於6個月者,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合致;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需提前或延後復職,亦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2 提出申請之時點依實際需求,其迄日為學期終了之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需提前或延後復職,亦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備註:上學期:8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下學期: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3 除以每1子女首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依實際需求外,其餘均須以學期為單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需提前或延後復職,亦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舉例:11月第1次申請育嬰留停至次年1月31日(學期迄日),第2次申請須於2月1日或8月1日提出,無法於學期中提出申請。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