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8【全教產新聞稿】【「公務員開放兼職案」,考試院已送立法院】【卻沒「教師開放兼職案」 教育部還在睡?】【全教產:「代理教師」應先開放兼職】

【1110318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公務員開放兼職案」,考試院已送立法院】

【卻沒「教師開放兼職案」 教育部還在睡?】

【全教產:「代理教師」應先開放兼職】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表示教育部多年來禁止基層教師兼職,卻又開放大專教師兼職公司董事,不合公平正義。長期以來,教育部乃透過「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禁止基層教師兼職,且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也禁止「代理教師」兼職。 

    但【全教產】發現考試院為契合時代需要及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已於110年12月10日將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其中第十五條解除兼職限制,包括「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以及「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全教產】指出,由於代理教師7、8月均無薪水,已影響其基本生活,教育部應馬上開放「代理教師」兼職禁令,只要是「非上班時間、非經常性、非持續性、且未影響本職之工作」,均應開放,以彌補代理教師每年有2個月0收入,教育部不要凡事都慢半拍。

    另外,依據銓敘部及教育部資料,政府針對112年新基金目前只有規劃至85歲,112年起新進教師之退休金個人帳戶制至85歲之後恐已用罄,故也應開放兼職禁令,舉凡「非上班時間、非經常性、非持續性、且未影響本職之工作」,均應開放,以便教師及早準備85歲之後之退休金。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明白揭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自平等……」。大法官第603號解釋更明白指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對於每一組織構成社會之個人,確保其自由與生存,最主要之目的即在於以維護人性尊嚴。釋字第404號解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吳庚大法官曾於該號解釋中所提之不同意見書,對於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有所描述:「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一)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二)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而且,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剝奪勞工兼職之權利;行政機關應停止侵犯基本人權,限制教師不得兼職,已不合時代潮流,且違反平等權原則。

    年金改革後,退撫基金同樣籠罩用罄之危機,教師未雨綢繆先行自食其力,於非上班時間兼職為何要限制重重呢?【全教產】於109年即函詢教育部及縣市政府有關教師應開放兼職一案,以便教師針對退休金縮水、通膨等因素進行因應,全遭拒於門外,如今考試院已先起跑,有關「教師開放兼職一案」,教育部還要再睡嗎?

  

註: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摘錄)

 

第十五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或其本職性質有妨礙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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