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經由 [全教產] 及所屬工會的努力


今年起考績獎金比往年多了導師職

 

【教師待遇條例】經由【全教產】及所屬工會的努力,今年起考績獎金比往年多了導師職務加給3000元,特教老師另外再多1800元。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104學年度考績獎金,近日已陸陸續續進到各校教師戶頭。由於【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及所屬工會的努力,教師待遇條例予以調整,自今年起,考績獎金比往年多了導師職務加給3000元,特教老師另外再多1800元。

 

104年04月2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建請【許智傑立委】針對「教師待遇條例」,向【教育部長吳思華】提出質詢。「」

 

同日,同為【全教產】所屬的【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亦建請委員支持將行政院草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改為「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104年12月1日,【全教產】發函行政院,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日期,建請行政院儘速發布,並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納入104年年終工作獎金核算。

 

105年1月26日,【全教產】再行文教育部,要求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原特教津貼)應比照主管與導師(原導師費)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終於,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及所屬工會努力下,教師待遇條例予以調整,今年起考績獎金比往年多了導師職務加給3000元,特教老師另外再多1800元。

 

轉貼相關電子報及【全教產】函

 

●●●1040424【牛奶瓶報報】【工作報告】「教師待遇條例」委員會完成審查,不需朝野協商,直接逕付院會進行二三讀。●●●

================================================================================

【工作報告】「教師待遇條例」委員會完成審查,不需朝野協商,直接逕付院會進行二三讀。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104年04月2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建請【許智傑立委】針對「教師待遇條例」向【教育部長吳思華】提出質詢。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教師待遇條例」進行審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認為現行私校教師的退休待遇過低,且【教育部】對於相關私校的罰則過低,本會建請顧問【許智傑立委】針對此一議題提出質詢,該條例也在委員會完成審查,不需朝野協商,直接逕付院會進行二三讀。

 

本會顧問【許智傑立委】質詢時提到,整部新的法案,重點在於私校教師的待遇,不要跟公立學校教師落差太大。針對若干私校教師待遇低落,智傑要求教育部吳思華部長,由於目前這部新法案的罰則只有十萬到五十萬,實在太低,教育部要加強其他配套,甚至讓辦學績效不好的學校轉型或退場。

 

本會對於私校教師的待遇努力不遺餘力,建請本會顧問在委員會中提出質詢,為私校教師爭取最大的努力。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7934

 

●●●1040429【牛奶瓶報報】【全教產法案快訊】《教師待遇條例》審查完成,導師費與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

================================================================================

【全教產法案快訊】《教師待遇條例》審查完成,導師費與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

●文/整理王英倩(桃教產中央政策聯絡部、全教產社運發展暨對外聯絡部)

 

《教師待遇條例》於今日(4/27)由司法及教育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待遇的法制化工作在延宕二十多年後,終於在大法官解釋的壓力下見到完成曙光。其中最受爭議的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定位問題,在教育部的草案中排除在職務加給之外,本會與全教產極力向教育部及立委表示,教師待遇既然要法制化,必須將其內涵釐清,才能鼓舞教師士氣。

 

在委員會審查過程中,多數立委皆贊成教師組織意見,教育部吳部長一再用國家財政問題意圖混淆視聽。於逐條審查階段,由於立委堅持修改行政院版草案,教育部代表遂不再反對,僅主計總處代表上台發言,表達國家財政確實相當困難,請立委再次審酌。現場委員陳淑慧回應:「窮不能窮教育,立委一向都很支持增加教育預算,請行政部門想辦法。」最後,導師費和特教津貼改列為職務加給就此拍板定案。

 

其餘條文原則上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另有第十七條有關私校教師權益的部分,採納呂玉玲等委員的修正動議,增加「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希望透過在母法肯認教師團結權,增加與學校協商的力量。

 

(此報告為簡要紀錄,第13條可參見以下本會建議版本,確切內容以立法院公報為準)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師待遇條例》修法建議書●●●

================================================================================

立法院於本周審查《教師待遇條例》,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待遇的法制化工作已延宕二十多年,本會期待該條例得以在行政及立法兩院合作下順利通過。然而,形式上完成立法,實質上更要達到保障教師待遇的目的。

 

行政院草案版本第十三條,明訂「加給」之種類及範圍,其中「職務加給」仍排除擔任導師及特殊教育工作者。理由是改列為加給後,需計入每年年終及成績考核獎金之總額計算,將增加財政支出約八億元,各地方政府負擔沉重,因此窒礙難行,本會對此表達遺憾及反對之意。

 

「加給」之性質為本薪之外,依照工作之種類及特性另加之給與,與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並無差異。兼任導師和特教教師皆為執行法令之工作,也加重教師工作之負擔,依法核發加給可達鼓勵教師、維護學生受教權之效,實屬正當。行政院不應僅考量財政支出,而使教師待遇法制化的工作為德不卒。

 

綜上,本會建請委員支持將政院草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改為「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行政院版本】

第十三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第十三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本會建議版本】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7942

 

●●●【全教產發聲】1041201全教產函: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日期,建請行政院儘速發布,並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納入104年年終工作獎金核算●●●

================================================================================

【全教產發聲】1041201全教產函: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日期,建請行政院儘速發布,並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納入104年年終工作獎金核算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全教產總字第1040000049號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日期,建請大院應儘速發布,並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納入104年年終工作獎金核算,如說明,請查照惠覆。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第13條復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爰職務加給已納入擔任導師及特殊教育之職務者,先予敘明。

二、復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發給基準)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是以,教師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基準,除月支薪俸及學術研究費外,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核給之職務加給列入發給基準,併予敘明。

三、基上,教師待遇條例業於104年6月10日公布,惟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條例現已公布近半年,大院遲未發布施行日期,恐致10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不得列入發給基準,本會建請大院應儘速發布,並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納入104年年終工作獎金核算。

 

正本:行政院

副本:教育部、教育部人事處、全國各中小學、全國各中小學教師會(請各校代轉)、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苗栗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桃竹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基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臺南市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本會秘書處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8278

 

●●●【全教產發聲】1050126全教產函_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原特教津貼)應比照主管與導師(原導師費)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

【全教產發聲】1050126全教產函_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原特教津貼)應比照主管與導師(原導師費)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全教總字第號字第1050000007號

 

 

主旨:因應教師待遇條例施行,有關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原特教津貼)應比照主管與導師(原導師費)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詳如說明,請查照見復。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第13條復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爰職務加給已納入擔任導師及特殊教育之職務者,先予敘明。

 

二、復查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及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公布「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規定,主管職務加給與導師費免納所得稅,特教津貼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併予敘明。

 

三、基上,有關學校教師擔任特殊教育之職務已列為職務加給,現所得徵免標準不一,顯有差別待遇,建請應考量學校教師兼任職務之公平性,爰建請如旨揭。

 

正本:教育部

 

副本:全國各中小學、全國各中小學教師會(請各校代轉)、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苗栗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桃竹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基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臺南市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黃耀南

 

公文如下: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612762715414808.pdf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