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管理 / 108)


【課程計畫】捍衛教育專業自主∼【學校課程計畫】,經由【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努力,由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改為【備查】!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教學部主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主任)

課綱,吵來吵去,教育部說開放選書,但卻在課程計畫搞審查,箝制教師的教師書和課程選擇權利。【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發覺這點,讓課程計畫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改為「備查」!我們不僅捍衛師生的權益,對於學校校本課程專業自主的堅持,也不遺餘力。

104年6月10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發出新聞稿,抨擊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竟然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課程計畫審查」,與「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的規定大相逕庭。

在「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實施要點中規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課程計畫。」

因此,「各校應於開學前,將學校課程計畫送所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開學兩週內將班級教學活動之內容與規劃告知家長。」

而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裡頭也提到:「學校課程計畫是學生學習的藍圖、課程公共對話與溝通的重要文件;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組織與運作,持續精進國民教育及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學校課程計畫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運用書面或網站等多元管道向學生與家長說明。為有利於學生選校參考,高級中等學校應於該年度新生入學半年前完成課程計畫備查與公告說明。」

不論是「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都很清楚規定學校課程計畫要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是教育部在104年5月25日修正的「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中,竟然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課程計畫【審查】!

難道教育部是企圖將各校「學校本位課程」,偷渡為「教育局本位課程」或「教育部本位課程」?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因此呼籲,既然學校課程計畫,包含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以發展學校本位課程。為尊重各校校本精神,學校課程計畫應如同「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所規定,係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亦於104年6月22日,敦請立法委員許智傑,發文要求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中不民主、不尊重學校本位專業自主的課程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之規定。

感謝許智傑立法委員的監督和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因此於104年7月30日發布了「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79385B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將學校課程計畫,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改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自即日起實施。

也由於【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的努力,課程計畫學校的專業自主權,終獲確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再也不能顢頇介入、干預甚或不通過、退回學校的課程計畫!

轉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79385B號令」: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79385B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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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79385B號


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吳清山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實施策略:


(一)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達成教學正常化之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及設置聯絡窗口,於本署及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並辦理下列事項:


1、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並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學校,督導學校正常教學。另應將正常教學之內涵納入校務評鑑項目,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2)落實課程計畫備查,針對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訂定全縣(市)妥適之規定及收費標準。


(3)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


2、協助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協助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在控管之教師員額內,建立跨校共聘、支援之教師制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第二專長增能或進修研習。


(2)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機制,由教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俾整合地方政府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3)協助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以及帶動教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與學生成績評量等實務知能。



(二)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並落實校本督導與查核機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1、編班正常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


2、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

(1)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2)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落實課程規劃及研討等功能,並應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科目)之教學研究會。


(3)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時30分,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


(4)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5)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3、教學活動正常化:

(1)應訂定各領域(科目)之教師員額編制表,依教師持有之領域(科目)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領域(科目)之專業師資。

(2)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3)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透過教學研究會、自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


(4)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5)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4、評量正常化:

(1)學校應訂定實施學生成績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成績評量。

(2)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不得採用出版商之試卷實施學生成績評量,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3)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4)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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