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2【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接獲會員檢舉,澎湖縣西嶼鄉外垵國小於109年辦理該校視聽教室樓地板新建工程,當時第2次營繕小組會議時,刻意決議把這個工程分割為木作舖設及塑膠地磚兩項工程施作,以達到每項工程均符合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而不必公開招標。且該校未完成公告招標程序前,就請特定廠商入校施作,疑未依行政程序完成招標,事後才補正程序,遭檢舉送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相關人等均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緩刑。


「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之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但仍為刑事中的有罪判決。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指出,「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已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受刑事有罪判決,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也指出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遴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 10 條亦規定,校長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受刑事有罪判決者,廢止其資格。但檢視澎湖縣113年各國小校長任期一覽表,可清楚看到西嶼鄉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竟仍有資格參加該年的校長遴選。


本案宣判雖未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但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教職生涯逾30年,區區13萬元的小額工程招標,卻試圖規避採購法並卸責,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尤其,澎湖縣政府未能依法行政,對於已遭判刑的校長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置,如此縣政府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