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照到晚間7點,鐘點費卻想省?】
【教育部學習扶助只補國小405、國中455元,差額丟地方自籌?】
【全教產籲:政府教育不能建立在廉價加班上】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10日發函給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明白的告訴各縣市政府:「自115學年度起調整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課後授課鐘點費補助基準,鐘點費補助標準將統一修正為國小均為每節405元、國中每節455元,且不區分授課時段,教育部補助的每一節課都一樣;也就是說,不管是上班的時段,或下班後時段,或寒暑假時段,教育部給地方政府的補助都是國小每節405元、國中每節455元;115學年度調整後的學習扶助課後授課鐘點費,是教育部補助給地方政府的基準,不是規範各縣市鐘點費支付標準,而且是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支給學習扶助授課人員鐘點費數額的「下限」;此外,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發布,中央與地方間財政結構已有調整,地方政府整體財源相對充裕,地方政府若基於學校開班需求、師資招募情形或政策考量等因素,規劃提高學習扶助授課人員鐘點費支給標準,所衍生新增經費的需求,請地方政府通盤評估後,並納入地方年度預算辦理。」說穿了,地方政府要調高學習扶助鐘點費,請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所以,地方政府要調高放學後和寒暑假期間的學習鐘點費,國小每節480元,國中每540元,國小每節課不足的75元,國中每節不足的85元,請地方政府自籌預算補足。
全教產表示,還有「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的鐘點費」,依據115年8月1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訂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的鐘點費或加班費差額基準為,每小時補助鐘點費或加班費前二小時至多以400元,第三小時,至多以500元計。另外國民小學「夜光天使」鐘點費,依據113年7月1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訂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第五之(二)之1之(2)補助原則之②規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小夜光天使計畫,講師每小時補助400元鐘點費。不論是幼兒園課後留園照服員每小時鐘點費的400元或500元,或是國小夜光天使講師每小時鐘點費400元,都是教育部的補助款,不是鐘點費支給的標準。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10日發函自115學年度起調整學習扶助的鐘點費補助來看,幼兒園課後留園及國小夜光天使屬加班性質鐘點費要調漲的差額,其中調漲的差額也要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補足。
全教產表示,教師及教保員拒絕超時工作,若學校找不到人可以課後照顧,強迫老師必須加班到晚上七點,則應依照勞基法加班第1小時按基本鐘點費X 1.34,加班第3小時按基本鐘點費X 1.67計算而中央補助多少,是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工;第一線人員應該領多少,則應回到工作時間、勞務內容與人力市場來決定。目前部分縣市為回應家長需求,要求學校課後照顧延長至晚間6時、7時。問題在於,當學校招募不到課後照顧人員時,壓力最後往往落到現職教師及教保員身上。全教產認為,教師白天已經完成授課、備課、批改、行政、導師及親師溝通等工作,如果下班後還被要求繼續照顧學生到晚間7時,這已經不是一般「多上一節課」,而是延長工作時間,而找不到人,不應成為強迫老師加班的理由。
全教產指出,對依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作人員,延長工時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至於公立學校教師雖非全面直接適用《勞基法》加班費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也應建立合理的延時工作報酬制度,至少反映延長工時應提高報酬的基本原則。換言之,國小480元、國中540元,可以作為教師自願參與課後授課的合理鐘點費;但如果是因主管機關政策要求、學校人力不足,而要求教師延長正常工作時間,就不能再用一般鐘點費處理。
全教產表示,現在課後照顧最根本的問題,是政府不斷延長服務時間,卻沒有同步增加人力成本。鐘點費缺乏吸引力,外聘人員招不到;招不到人,又要求現職教師留下來。最後形成的結果,就是教師拒絕超時、學校缺工更加嚴重。全教產理事長表示:「這不是教師不願意照顧學生,而是政府長期要求更多勞務,卻沒有提供相對應的報酬。」
因此全教產呼籲,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應全面檢討學習扶助、課後照顧、幼兒園延長照顧及夜光天使等政策的人力與鐘點費制度。中央補助不足,地方就應依實際需求編列預算;需要延長服務,就應聘足人力、給足待遇。教育政策不能靠老師「多做一點」無限支撐。課後照顧既然是政府的公共政策,就應由政府承擔完整的人力成本,而不是把缺口留給第一線教師及教保員。當工作時間愈來愈長、責任愈來愈重,待遇卻始終停留在最低補助標準,教育現場找不到人,不是意外,而是制度造成的必然結果。
【教育部學習扶助只補國小405、國中455元,差額丟地方自籌?】
【全教產籲:政府教育不能建立在廉價加班上】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10日發函給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明白的告訴各縣市政府:「自115學年度起調整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課後授課鐘點費補助基準,鐘點費補助標準將統一修正為國小均為每節405元、國中每節455元,且不區分授課時段,教育部補助的每一節課都一樣;也就是說,不管是上班的時段,或下班後時段,或寒暑假時段,教育部給地方政府的補助都是國小每節405元、國中每節455元;115學年度調整後的學習扶助課後授課鐘點費,是教育部補助給地方政府的基準,不是規範各縣市鐘點費支付標準,而且是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支給學習扶助授課人員鐘點費數額的「下限」;此外,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發布,中央與地方間財政結構已有調整,地方政府整體財源相對充裕,地方政府若基於學校開班需求、師資招募情形或政策考量等因素,規劃提高學習扶助授課人員鐘點費支給標準,所衍生新增經費的需求,請地方政府通盤評估後,並納入地方年度預算辦理。」說穿了,地方政府要調高學習扶助鐘點費,請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所以,地方政府要調高放學後和寒暑假期間的學習鐘點費,國小每節480元,國中每540元,國小每節課不足的75元,國中每節不足的85元,請地方政府自籌預算補足。
全教產表示,還有「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的鐘點費」,依據115年8月1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訂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的鐘點費或加班費差額基準為,每小時補助鐘點費或加班費前二小時至多以400元,第三小時,至多以500元計。另外國民小學「夜光天使」鐘點費,依據113年7月1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訂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第五之(二)之1之(2)補助原則之②規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小夜光天使計畫,講師每小時補助400元鐘點費。不論是幼兒園課後留園照服員每小時鐘點費的400元或500元,或是國小夜光天使講師每小時鐘點費400元,都是教育部的補助款,不是鐘點費支給的標準。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10日發函自115學年度起調整學習扶助的鐘點費補助來看,幼兒園課後留園及國小夜光天使屬加班性質鐘點費要調漲的差額,其中調漲的差額也要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補足。
全教產表示,教師及教保員拒絕超時工作,若學校找不到人可以課後照顧,強迫老師必須加班到晚上七點,則應依照勞基法加班第1小時按基本鐘點費X 1.34,加班第3小時按基本鐘點費X 1.67計算而中央補助多少,是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工;第一線人員應該領多少,則應回到工作時間、勞務內容與人力市場來決定。目前部分縣市為回應家長需求,要求學校課後照顧延長至晚間6時、7時。問題在於,當學校招募不到課後照顧人員時,壓力最後往往落到現職教師及教保員身上。全教產認為,教師白天已經完成授課、備課、批改、行政、導師及親師溝通等工作,如果下班後還被要求繼續照顧學生到晚間7時,這已經不是一般「多上一節課」,而是延長工作時間,而找不到人,不應成為強迫老師加班的理由。
全教產指出,對依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作人員,延長工時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至於公立學校教師雖非全面直接適用《勞基法》加班費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也應建立合理的延時工作報酬制度,至少反映延長工時應提高報酬的基本原則。換言之,國小480元、國中540元,可以作為教師自願參與課後授課的合理鐘點費;但如果是因主管機關政策要求、學校人力不足,而要求教師延長正常工作時間,就不能再用一般鐘點費處理。
全教產表示,現在課後照顧最根本的問題,是政府不斷延長服務時間,卻沒有同步增加人力成本。鐘點費缺乏吸引力,外聘人員招不到;招不到人,又要求現職教師留下來。最後形成的結果,就是教師拒絕超時、學校缺工更加嚴重。全教產理事長表示:「這不是教師不願意照顧學生,而是政府長期要求更多勞務,卻沒有提供相對應的報酬。」
因此全教產呼籲,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應全面檢討學習扶助、課後照顧、幼兒園延長照顧及夜光天使等政策的人力與鐘點費制度。中央補助不足,地方就應依實際需求編列預算;需要延長服務,就應聘足人力、給足待遇。教育政策不能靠老師「多做一點」無限支撐。課後照顧既然是政府的公共政策,就應由政府承擔完整的人力成本,而不是把缺口留給第一線教師及教保員。當工作時間愈來愈長、責任愈來愈重,待遇卻始終停留在最低補助標準,教育現場找不到人,不是意外,而是制度造成的必然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