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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教師:權責模糊、方法模糊...通通都模糊】 【全教產:應分流、分級、分齡管理】
【教育部: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教師:權責模糊、方法模糊...通通都模糊】
【全教產:應分流、分級、分齡管理】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今天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且修正草案僅於會議現場提供紙本資料,事先並未提供任何草案。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應採取分流、分級管理,即高中職與國中小分開處理,因為高中職學生有更高的自主性,國中小階段的孩子皆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自我管理和自律的行為尚需教導。目前在國中小階段就已經受到手機、智慧型手表等的影響,包括干擾學習,尤其專注力的不集中,實務上因為短影音的影響,學生變得非常沒有耐心。國中小著重在基礎教育以及學習人際互動、情緒管理,面對真實人生,學習間長期使用手機、智慧型載具,將嚴重影響其人格發展。
另外,教學現場已有教師反映學生攜帶智慧型手表,整天長期錄音(甚至開直播),一覺得不舒服,即透過家長立刻打電話到學校罵老師、投訴老師,此種對於任課老師的不信任,已經影響校園中親師生的信任關係。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又表示,訂定這個原則主要是要規範學生,不是規範老師,老師上課不能講手機無需訂在這裡;而且此原則對於校外人士並無任何強制力,因為學校校園的規範,能管制進入校園校外人士嗎?誰能管?是校長?學務主任?或老師嗎?
另外,教育部的草案提及對學生的懲處應符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但是查詢目前對學生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包括:「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二、口頭糾正。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十二、要求靜坐反省。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十六、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等這些管教措施中,對於管理學生違規使用手機、智慧型手表時是否有適當措施呢?我們看不到。
有關教學上,由於疫情期間各校基本上都已建置平板等相關設備,且據知平板的使用率也已被主管機關列入相關追蹤指標,因此應是讓平板多加活用於課堂,而非讓學生持自己的手機或行動載具於課堂上使用。此外,校外教學時段也應納入規範,基層教師表示很難知道哪天又會發生學生被同學惡作劇偷拍又外流到網路上,那時候又該如何處理受害學生的內心創傷?
現行制度下,不同學校間、不同班級間,作法不一,易導致老師與學生發生對立現象,此與目前的行動載具規範模糊不清有關,如要加速推動相關使用原則,教育部應規定相關處室直接辦理,而非草案推出後由各校自行調整,延遲了各校之行政運作,且相關規範若是牽涉到校規的問題,也應直接點出,讓各校可藉此修正校規,避免原則與校規產生落差。所以,教育部除應訂定明確條文、避免模糊化、實務上可執行外,也應該由教育部統一訂定違反規定的罰則,以免家長及學生見縫插針,老師和學校又要被問責。
(由副司長主持)
2025-03-10【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教師:權責模糊、方法模糊...通通都模糊】 【全教產:應分流、分級、分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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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修正大專「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 【私校教師:遲來的喜訊?遲了11年】 【全教產:私校教師卡細漢?】
【教育部:修正大專「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
【私校教師:遲來的喜訊?遲了11年】
【全教產:私校教師卡細漢?】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日前以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一)字第1144200345B號函請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針對「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等修正草案表示意見。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原於103年訂定發布,其中第16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施行時之數額。
也就是說,過去這11年來,私立大專院校若沒有經費,「就可以」一直不調整,即使公立大學已調高,私校可以依據上開條文繼續犧牲私校兼任教師的權益。
而此次教育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為「不得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正符合全教產去年11月於立法院公聽會的呼籲。
去年11月「大學亂象、產學合作與高教治理總檢討」公聽會中,全教產當時已指出,行政院113年2月1日核定生效之「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日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35元、副教授890元、助理教授830元、講師755元。夜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80元、副教授925元、助理教授870元、講師805元。
但由教育部112學年度(113年7月31日止)的資料發現,105所私立大專院校中有104所未達教育部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也就是說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日間授課鐘點費完全低於國立學校基準,只有一所”部分”的日間鐘點費合於基準;而且夜間授課部分,103所私立大專院校之「夜間」授課鐘點費則有102所未達教育部基準,也是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夜間授課鐘點費完全低於國立學校基準,只有一所(臺北醫學大學)夜間鐘點費合於基準。
即使到今天,由教育部113學年度的資料發現,「私立」大學及技兼任院校日間部兼任講師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3%、私校兼任助理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6所占全部私校的64%、私校兼任副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3%、私校兼任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3%。
夜間部也是一樣,「私立」大學及技兼任院校兼任講師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6所占全部私校的65%、私校兼任助理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4%、私校兼任副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4所占全部私校的63%、私校兼任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4%,而且只有一所(臺北醫學大學)夜間鐘點費高於國立學校基準。
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的待遇普遍低於專任教師,且無續聘保障,隨時面臨被解雇且無資遣費之窘境,其權益遠不如專任教師,竟一直無法改善,如此長期受到忽視之勞動條件,教育部應正視,並及早通過相關條文,讓私校兼任教師享有同工同酬之基本勞動條件,並進一步保障私校教師的其他勞動條件,以期保障高教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2025-02-21【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修正大專「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 【私校教師:遲來的喜訊?遲了11年】 【全教產:私校教師卡細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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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仍未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基層教師:對校園手機管制只有無力感】 【全教產:教育部應有統一、明確化、具強制力的規範】
【教育部仍未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基層教師:對校園手機管制只有無力感】
【全教產:教育部應有統一、明確化、具強制力的規範】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原預計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114年2月)開學前完成修正的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目前仍未看到;僅有教育部對外表示,多數國家並未全面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到校,但由學校訂立校園使用規範,故國內將以關機為原則下再強化必要的管理方式。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包括美國加州、佛州、法國、日本、南韓、英國、澳洲、荷蘭等國也都已有校園管制手機方案,來幫助學生在學校時專注於學業、社交發展和眼前的世界;為了學生的學習,教育部應該要硬起來,統一規定手機進入校園或進入校園後統一管制,不要再讓學校老師無所適從,也避免不同班級間、或不同學校間不同作法所引發的不必要爭議。
此外,國小學生攜帶智慧型手錶到校亦應管制,尤其是可通話或錄音的智慧型手錶,曾有基層老師反映其學生上課上到一半,就透過智慧型手錶跟媽媽講起電話來,影響上課,其他同學也不堪其擾;實務上也發生家長透過學生智慧型手錶對任課老師長期錄音,作為投訴的材料,師生間的信任關係已蕩然無存。
學生在校園實不宜使用手機,尤其是早修後至放學前應全面管制,目前各校校規對學生的約束力大減,所以當然應由教育部源頭進行課堂上的手機使用控管,由教育部制定有效的手機使用規範,讓學校實行起來更有依據及標準,既可避免課程進度、教室及班級經營受到嚴重的影響,也可讓各校教育人員得到相對的鼓舞。
期盼教育部硬起來訂定明確化且具有強制力的規範,強制各校必須統一遵行,避免各校各自為政,作法不一,且應在不增加導師工作量及連帶責任前提下訂定,讓學生遠離過多的3C,以免繼續影響學生學習、語言表達能力、及人際互動的品質,與其他先進國家的作法齊步。
2025-02-13【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仍未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基層教師:對校園手機管制只有無力感】 【全教產:教育部應有統一、明確化、具強制力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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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全教產新聞稿】【公幼學前特教班平日師生比:1比4】 【暑假課後照顧師生比:1比15】 【全教產:至少應比照臺北市1:5的作法】
【公幼學前特教班平日師生比:1比4】
【暑假課後照顧師生比:1比15】
【全教產:至少應比照臺北市1:5的作法】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去年9月全教產即已指出「學前特教班」平日師生比為1比4,但是暑假課後照顧班師生比竟提高為1比15,呼籲教育部改善,以提高照護品質,但是6個月過去了,師生比仍沒有改善,而教助員的時薪雖調整為190元,但仍面臨不易招聘的窘境。
公幼「學前特教班」的幼教老師向本會表示,課後留園招募師資時,具特教專業的老師或教助員本就短缺,不易招聘;而未具特教專業之普通班教師,若知曉該班有特教生,則是卻步不敢報考。公幼遭國教署嚴格規定不得拒絕特教生,但是國教署對「學前特教班」的寒暑假課後照顧班師生比,卻一直欠缺改善的決心,令基層老師氣餒,寒暑假期間也間接被迫不能休息。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指出公幼「學前特教班」延長課後照顧服務時段,目前面臨的問題如下:
一、 教助員聘請困難:集中式特教生參與延托、加托時,由於工作挑戰較大,許多教助員望而卻步,即使時薪調整為190元,園方仍難以招聘足夠的教助員。
二、 專業師資不足:延長照顧服務的帶班老師多數缺乏專業的特教資格,對參加服務的特教學生之幫助有限。
三、 受教權益受影響:特教學生參與延長服務後,由於專業師資和教助員的不足,可能使他們的受教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 寒暑假問題加劇:在寒暑假期間,許多人員也放假了,延長照顧服務的師資和教助員徵聘難度進一步提升,相關問題更為突出。
桃園張老師也表示師生比都一樣,並沒有改善,4點後學前特教的學生直接併入普通班,師生比一樣是1:15。即使有學前特教的家長曾去教育局爭取,少數寒暑假學前特教獨立開班,但頂多1:7,師生比還是不對。
某國小附幼吳老師表示台中市現行幼兒園普通班師生比1:12,但延長照顧服務仍然維持1:15,即使有特教生參加延長照顧服務,其師生比仍是1:15。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針對學前特教班平日課後留園及寒暑假加托課後照顧時段的師生比,目前僅有臺北市訂有公立幼兒園集中式特殊幼兒課後留園專班實施計畫,期盼國教署協助並要求各縣市均能比照台北市的作法(1:5),避免讓幼教師不堪負荷,也避免影響照顧品質。
2025-01-20【全教產新聞稿】【公幼學前特教班平日師生比:1比4】 【暑假課後照顧師生比:1比15】 【全教產:至少應比照臺北市1:5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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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全教產新聞稿】【新北市校園割頸案後續因應】 【教育部:高中職增置學務人力、國中補助設副組長】 【全教產:國小卡細漢?】
【新北市校園割頸案後續因應】
【教育部:高中職增置學務人力、國中補助設副組長】
【全教產:國小卡細漢?】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2023年12月新北市校園割頸殺人事件震驚社會,社會各界呼籲教育部增置專責校安人力;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則強烈建議教育部於高國中小聘任專職輔導管教人員,避免約聘人員(學務創新人力)擔負全校學務重責,教官退出校園後的替代方案應為教育部與內政部訓練輔導與管教專職人員,變成各校常態人力,專責與公平地處理學生管教工作,不該把責任全部都推給教師,尤其可解決當時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所承認的「學務處老師要上課,學務處時常沒人」之窘象。
但是依據聯合報報導,教育部將規畫「補助增置學務人力」及「補助國民中學設置副組長」兩方案,供地方政府彈性選擇運用,且「副組長」方案僅補助61班以上的國中大校設置副組長,提供減授課節數及鐘點費、津貼等。
據了解,教育部「補助增置學務人力」方案係針對高中職、「補助設置副組長」方案僅針對國中,國小竟完全沒有,難道國小卡細漢?
而且,所謂61班以上的國中全國只有40所,包括屏東縣1所、嘉義市1所、彰化縣1所、新竹縣1所、新竹市2所、臺南市3所、臺中市4所、桃園市5所、高雄市5所、臺北市5所、新北市12所,只佔全部國中的4%,以縣市來看,有一半(11個)的縣市沒有61班以上的國中,教育部所謂的全面支持基層學校之所需,恐是喊假的!
教育部可能不清楚近年來,國中、國小校園有關學生之校園案件之數量已多到無老師敢擔任生教組長,最後只能委由代理教師擔任,在國中小校園未見專職之輔導管教人員之前,此現象恐怕無解。教育部純是為了應付新北割喉案而來之社會壓力,但仍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2024年初討論「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時還被家長團體冷嘲熱諷說是在替老師管教除罪化,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既然如此不放心、不信任教師,仍請修法讓專職人員負責管教,包估高中職、國中、國小均由專職人員負責管教,讓老師回歸教室、專注教學吧!
目前「增置輔導管教專職人員」主張似已化為灰燼,彈簧刀已接連出現於新北市、台南市校園,接下來是哪個縣市呢,教育部應負起責任!
2025-01-08【全教產新聞稿】【新北市校園割頸案後續因應】 【教育部:高中職增置學務人力、國中補助設副組長】 【全教產:國小卡細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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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全教產新聞稿】【高雄岡山某國小生對生霸凌案】 【這款校長!要導師向家長道歉?】 【這款主任!知悉不通報?】 【這款生教組長!演練性別事件?】
【高雄岡山某國小生對生霸凌案】
【這款校長!要導師向家長道歉?】
【這款主任!知悉不通報?】
【這款生教組長!演練性別事件?】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近日接獲高雄岡山某國小生對生霸凌案件的受害學生家長陳情:孩子在校遭到同學霸凌,校方卻涉嫌偏袒加害者,每次處理案件時總是要受害者及家長原諒,升上高年級又延續中年級之情況,投訴後學校卻又涉嫌偏袒,以至於孩子得不到該有的對待。近日,受害學生家長向學校申訴的霸凌案遭校方判定不成立,疑似吃案,直到受害學生家長投訴到教育局,教育局外聘三位專業人員介入處理才表示這已構成霸凌事件,後續學校竟還是想包庇加害者。
打從一開始的霸凌通報,學校一直沒有作為,讓受害學生家長非常無助與痛心,導師按照法規通報疑似霸凌案件且努力為班上孩子爭取權益,得到的卻是校方的質疑,行政不斷在背後製造家長與導師的對立,甚至把行政的疏失全部推給導師,陷害忠良。
霸凌案過一個月,問題沒有解決且一直延燒,終於教育局派了三位委員開了調和會,受害學生家長選擇讓孩子回歸正常生活好好唸書,所以選擇放下而不追究,結果調和會後竟馬上又再發生案外案。受害學生家長原本不追究了,現在反而受害者變成加害者。最扯的是加害者才剛在調和現場道歉完,似乎已處理完,學務主任竟莫名其妙要求導師立即通報有關霸凌案受害者對加害者的性別案件(導師根本不在調和會現場,要求一個不在場的人去通報,這樣對嗎?)導師電聯家長求證,受害者家長才知道孩子竟被冠上莫須有罪名,明明是受害者怎麼會突然變成加害者,然後還要被通報性別事件?這件事情明明好幾週前學務主任已親自處理結束,結果竟又在調和會後燒起來。但學校卻是要求兩個孩子還原事發現場,利用正課時間「演練」事發經過,導致霸凌案受害者身心再度受到嚴重傷害,聽小孩尖叫痛哭說「我全身上下連頭髮都抗拒她接近我」,生教組長卻要他們重新演練還原現場,學校的處理方式讓身為受害學生家長氣憤到無法入睡。而且學校明明說利用早自習時間處理,結果生教組長竟要學生演練了一整個早自習和一整節社會課都沒有讓小孩去上課,嚴重損害學生受教權!生教組長不斷言語指導,導致霸凌案受害者在極大的精神壓迫下崩潰痛哭。
受害者家長已經痛苦煎熬一個多月天天失眠,懇請幫受害者家長發聲,幫受害者家長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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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有關高雄岡山此國小生對生霸凌案疑似被吃案,校長等人原本判定不成立的生對生霸凌案,為何直到教育局外聘三位專業人員介入才說構成霸凌?!若校長、生教組長確屬偏袒,則應已構成不適任。此外,此疑似霸凌案發後,有學生在學務處站立反省多日,學務處涉及不當管教,校長欲息事寧人卻要求導師向家長道歉?!教師的權益和尊嚴蕩然無存,校長明顯失職。
有關調和後的措施,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8條第一項第二款: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以及第四款: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但是,校長卻完全無作為,讓被行為人持續處於具有敵意之環境。
學務主任對於案外案性別案件欲進行校安通報,竟未同時馬上執行社政通報,而是「叫」不知情的導師進行社政通報,恐已違反相關規定。最後,生教組長要求當事人利用正課時間針對性別事件「演練」案發過程,我們要問教育部長,這是哪門子的處理流程?
綜上,高雄岡山此國小校長、學務主任、生教組長在整個生對生霸凌案調和前後,是否盡責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減少創傷?我們看不到!
2024-12-27【全教產新聞稿】【高雄岡山某國小生對生霸凌案】 【這款校長!要導師向家長道歉?】 【這款主任!知悉不通報?】 【這款生教組長!演練性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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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全教產新聞稿】【憲法法庭判決:「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違憲】 【代理教師:是否要等中央修法才能提敘職前年資?】 【國教署:在期限前各縣市可先採計職前年資】 【全教產:教育部應提早因應代理教師搶人之亂】
【憲法法庭判決:「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違憲】
【代理教師:是否要等中央修法才能提敘職前年資?】
【國教署:在期限前各縣市可先採計職前年資】
【全教產:教育部應提早因應代理教師搶人之亂】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憲法法庭於8月9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違憲,該規定1年後失效,但近日一直有代理教師在問:「是否要等中央修法才能提敘職前年資?!」有關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於合格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間出現「同工不同酬」的差別待遇現象,教育部應及早出面解決,由於事涉會員勞動條件,故教育部應也要找全教產協商。
其實,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一項早已明白指出:「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現在憲法法庭又認為,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教育部)訂定具體規範,大家也都在等著看,教育部將會如何因應修法?而各縣市政府將會如何面對增加的財政負擔?
目前台北市、新竹縣及桃園市的代理教師敘薪已採計職前年資,由於資深者年薪約可增加數十萬,資深代理教師將棄低取高,朝這些縣市的學校擠,不同縣市間恐將展開搶人大作戰;而採計職前年資將會增加財政負擔,所以未來財政困難的縣市無法提早實施,恐將於搶人大作戰中落敗。
由於學年度開始於8月1日,教育部不該於114年8月9日才要開始實施新版代理教師提敘的相關辦法,為了保障代理教師權益、創造完善教育環境,教育部應於114年8月1日前、甚至114年2月1日(新學期)前公布實施,讓長期代理教師能得到提敘權益的保障,由於此事涉及會員勞動條件,故教育部應也要找全教產協商。
此外,正式教師有考核獎金、暑假不支薪的外籍英語教師也有考核獎金,但是本土代理教師卻沒有!如今,各界爭取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同工同酬,則考核獎金也不該被遺忘。尤其,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後,為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一項所指:「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應給予代理教師考核及考核獎金,以便讓所謂的『服務成績優良』有所依據,俾便於採計職前年資。而代理教師的病假少14天、喪假(父母、配偶死亡)少5天、其他喪假少2~3天,故為落實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獲得「同工同酬」之勞動條件,除前開勞動條件外,包括免費健檢、以及相同的請假天數等亦應到位,以平等勞動條件吸引留住優秀師資,保障代理教師權益,創造完善教育環境。
2024-12-23【全教產新聞稿】【憲法法庭判決:「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違憲】 【代理教師:是否要等中央修法才能提敘職前年資?】 【國教署:在期限前各縣市可先採計職前年資】 【全教產:教育部應提早因應代理教師搶人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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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全教產新聞稿】【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 【文昌國小:謹遵教育局指示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 【勞動部:裁罰10萬~50萬】 【教育局設陷阱?】 【全教產:都是五一勞動節未放假惹的禍】
【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
【文昌國小:謹遵教育局指示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
【勞動部:裁罰10萬~50萬】
【教育局設陷阱?】
【全教產:都是五一勞動節未放假惹的禍】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當天,目前僅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可放假,包括私立幼兒園等勞工均放假,教師未滿六歲之子女於五一勞動節當天乏人照顧,但教師仍需上班上課,造成極度的不便;多年來,許多中小學教師一直處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之窘境,也早已認清工作與家庭是無法「平衡」的,只能「取捨」,取捨的結果是許多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請假以照顧學齡前兒童,因為找不到人照顧自己的孩子!而這也是政府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的不便,故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109年起推動地方工會與教師之雇主簽訂「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讓五一勞動節當天教師之子女有人照顧,協助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而且學校也不會因教師請假而到處尋覓代課老師,因為代課老師可能也放假去了。
其中,臺中市教育局起初於109年對於「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同意核可,112年6月仍同意核可,但同一份團體協約到了112年12月之回函則出現「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及採取「抽籤」等要求,而北屯區文昌國小吳校長竟踏入教育局的陷阱,於112年12月發函說:「本校於勞動節提供子女托育服務已試辦3年,為照顧本校全體教職員工,謹遵教育局來文指示,未來將托育服務擴及至全校全體教職員工之子女,照顧對象已含貴會之會員,故實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結果吳姓校長未依誠信原則續行協商、又未啟動托育服務擴及至全校全體教職員工之子女,是以全案於113年12月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32條:「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文昌國小吳姓校長誤入教育局的陷阱,遭處以罰鍰,教育局難辭其咎。
每年五一勞動節時,「勞工放假但其在學子女不能放假」、「教師需上班上課但其未滿六歲之子女無人照顧」,這些「親子作息不一致」之現象,均為目前五一勞動節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五一勞動節應改列國定假日,解決這些惡果。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僅是家庭之責任,亦為政府、雇主、社會之共同責任,為解決五一勞動節親子作息不一致、教師子女乏人照顧等現象,請政府把五一勞動節改為國定假日吧!
2024-12-18【全教產新聞稿】【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 【文昌國小:謹遵教育局指示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 【勞動部:裁罰10萬~50萬】 【教育局設陷阱?】 【全教產:都是五一勞動節未放假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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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全教產會後新聞稿】【年金改革:107年~113年已砍7.5%?】【106年~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差距:9.24%】【公教人員:形同雙砍】【全教產:立意良善、手段殘暴】
【年金改革:107年~113年已砍7.5%?】
【106年~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差距:9.24%】
【公教人員:形同雙砍】
【全教產:立意良善、手段殘暴】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因「年金改革每年要下砍1.5%」,107年至113年已砍了7.5%,此外,106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97.35、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1.04、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6.59,消費者物價指數已漲超過9.24%,兩者合起來超過16%,已形同雙砍,砍夠了吧!由於公教退撫給與調整早就跟不上通膨,還要每年要下砍1.5%,請就此住手!請停止所得替代率逐年再降低!
有關本案「停止所得替代率逐年降低」之主訴求,雖然銓敘部上週送交司法法制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提出,年改是將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延後至2051年,一旦停砍年金,將提早4至5年用罄退撫年金,估計未來50年挹注金額減少新台幣2800億元,因此不建議推動修法。
但是,我們認為這是唬人的,因為2800億元除以50年,平均一年只要撥補56億,勞動部部長針對勞工部分曾表態不砍給付並強調「撥補即是改革」,我們也要求銓敘部要推動多撥補這56億的政策。
因為,相較於勞保基金,勞動部自2020年起迄今已撥補2670億元;之前勞動部長公開表示「撥補就是改革」,也就是說政府是透過「撥補」勞保財務進行實踐勞保之改革。但是,退撫基金呢?沒有2670億的撥補,113年只有50億(公)+50億(教)。如果撥補可稱為改革,軍公教年改撥補額度又遠低於勞保,當初為何不撥補?而是「多繳、少領、延後退」呢?這不是大小眼,什麼是大小眼?公平性何在?政府都說錢不夠,但事實上都是超徵稅收都好幾千億,還有8800億前瞻計畫、1000億的新南向政策、2849億的核四封存、2兆的離岸風電。
其實之前勞動部部長表態不砍給付並強調「撥補即是改革」,此亦認證2017「多繳、少領、延後退」的「年改」是錯誤政策。是霸凌公教人員的政策,是民進黨聯合全教總霸凌公教人員的政策。
政府分十年逐年降低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的行為,對一個已經退休,且無法再有其他收入的退休族而言是一種虐心的凌遲行為,而且這個凌遲要長達10年。
大輻的通膨,又把這個凌遲擴大,加上年紀愈大,傷病愈來愈多,更需要醫藥費用,更沒有安全感,分十年逐年遞减退休金的折磨,對一個已經没有生產力的退休老人在心靈上所產生的傷害可以用"扼殺"來形容,而且要殺他的這把刀竟然連砍10年,這種慘絕人寰的慘狀、這種心境,凡有同理心的人都可以理解。公教人員就好像是被用過即丟的抹布,被遺棄在垃圾桶裡了。
當初年金要改革時是打著消滅18%的口號爭取選票,但結果真正大刀砍下去的並不是18%,而是殃及無辜的所有公教退休族,必須分十年砍退休金。這麼嚴苛的版本,許多退休人員都因此而鬱鬱寡歡,甚至病倒了。他們不應該被仇恨式的對待。
年改後,造成許多已退人員生活透支,我們收到了許多回信,在此舉若干例子如下:
兩任勞動部部長均表態不會砍勞保給付,甚至之前強調「撥補即是改革」,此亦認證2017「多繳、少領、延後退」的年改是錯誤政策。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書」之建議,在政府於現職人員提撥率最高15%之前提下,政府應每年撥補公務人員285億元、教育人員236億元,以維未來50年基金不會用罄,達到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永續發展之目標,但是今年政府撥補公、教之金額卻僅各50億元,明年公教也僅合計194億;所以我們建議銓敘部要推動每年多撥補56億的政策,解決銓敘部認為未來50年挹注金額減少新台幣2800億元的擔憂,讓本案「停止所得替代率再逐年降低」之主張能夠順利推行,照顧已退休之公教人員。
2024-12-09【全教產會後新聞稿】【年金改革:107年~113年已砍7.5%?】【106年~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差距:9.24%】【公教人員:形同雙砍】【全教產:立意良善、手段殘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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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全教產新聞稿】【「班班有鮮奶」政策】 【全教產的要求及主張】 【要求工作條件變更,地方政府應與地方教師工會協議】 【建議發國產鮮奶券或健保卡刷卡至超商等通路領取】
【「班班有鮮奶」政策】
【全教產的要求及主張】
【要求工作條件變更,地方政府應與地方教師工會協議】
【建議發國產鮮奶券或健保卡刷卡至超商等通路領取】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劉亞平
政府為因應紐西蘭乳品2025年輸台零關稅,將衝擊國產乳品生計,農業部與教育部在民國113學年推動「學校採用國產可溯源乳品專案實施計畫」,公立國小及其共餐的附設幼兒園,每週供應2次乳品。
此一挺本土農業的政策,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全教產)當然力挺;但因未妥善周全的規畫,就急著要在9月份開學上路,衍生出學校無冷鏈設備可保存鮮乳、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變鮮乳搬運工、學生改領保久乳致放學書包沉重等不一而足的民怨;讓原本立意良善的政策,卻演變成擾民。
要如何讓此一立意良善政策能有效落實,並不是一聲令下、說做就做的一條鞭作為,這樣獨斷式的執行作為,當然容易翻車。
唯有與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學生、學生家長和學校教育人員,廣泛的意見交流和充分溝通,再訂出可行的方案,政策才能有效執行與到位。
因此,全教產提出如下要求與建議:
一、工作條件變更要協商:「班班有鮮奶」政策要在校園執行,第一線教育人員的工作量勢必會增加,也就是教育人員的工作條件會有所變動:而學校教師已改為聘任制多年,教師又可組織工會,涉及教師工作條件的變更,依法本應與工會先行協議。所以,「班班有鮮奶」政策要實施,其所可能涉及教師勞務的變動,地方政府應先與地方教師工會進行協議。
二、建議發「國產鮮奶領用券」或健保卡刷卡方式,至各地超商、全國連鎖量販等通路商店,領取本土鮮乳製品:用這樣領取的方式,可解決學校冷藏設備不足、及額外增加勞力等困窘的現況。
從「班班吃石斑魚」到「班班有鮮奶」的政策,都是在未事先聽取利害關係人(學生、學生家長、學校教育人員、營養午餐供應商等)意見,未有完善可行的配套措施下倉促上路,即便是再好的美意,也都會大打折扣,執政者難道不應深自檢討嗎?
2024-12-09【全教產新聞稿】【「班班有鮮奶」政策】 【全教產的要求及主張】 【要求工作條件變更,地方政府應與地方教師工會協議】 【建議發國產鮮奶券或健保卡刷卡至超商等通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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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全教產新聞稿】【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涉嫌霸凌:免職】 【高雄市福誠高中陳俊成涉嫌職場霸凌:沒事】 【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會以勞動部案為警惕】 【全教產:高雄市長騙人】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涉嫌霸凌:免職】
【高雄市福誠高中陳俊成涉嫌職場霸凌:沒事】
【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會以勞動部案為警惕】
【全教產:高雄市長騙人】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劉亞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員工疑遭長官霸凌而輕生,高雄市長陳其邁公開表示,高市府會以此事為警惕,檢討市府受理員工職場霸凌管道是否暢通,能否有效維護職場環境,讓市府人員職場權益獲保障。
但近日全教產發現高雄市福誠高中霸凌案,學校調查屬實,卻完全沒有懲處加害人,被害教官只好離開學校,加害人毫無悔意,申訴也敗訴,校長不敢懲處加害人,加害人竟然還對校長提告行政訴訟。學校不敢有懲處,教育局默默放水,陳其邁市長就是這樣包庇縱容學校職場霸凌者的嗎!
經查,福誠高中陳俊成先生涉嫌職場霸凌莊姓教官案,學校調查認定職場霸凌成立,陳俊成不服提起教師申訴被駁回後,再度不服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又遭駁回;此案,夏日新校長並沒有對陳俊成懲處,但陳俊成卻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告夏日新校長,但遭裁定陳俊成向無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移送高等行政訴訟庭。
原來,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會以勞動部案為警惕是虛晃一招,福誠高中陳俊成先生涉嫌職場霸凌莊姓教官案,經調查屬實卻完全沒有懲處,這對被害人公平嗎?高雄市政府的員工職場霸凌管道是否能有效維護職場環境,讓市府人員職場權益獲得保障呢?目前我們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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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職場霸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76號
原 告 陳俊成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高雄市立福誠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夏日新
上列當事人間職場霸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則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四、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4日接獲莊姓教官向被告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經被告組成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並就調查結果於112年8月14日作成「高雄市立福誠高級中學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下稱調查報告),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被告並以112年8月14日高市福中人字第11270761100號函(下稱原措施)函知原告。原告不服,於112年9月11日向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高雄市申評會)提起申訴,經高雄市申評會於112年12月20日作成「申訴駁回」之評議決定,由高雄市政府以113年1月5日高市密教人字第11330211300號函檢送評議書。原告仍不服,於113年1月31日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113年6月17日作成「再申訴駁回」之再申訴評議決定,由教育部於113年6月20日以臺教法(三)字第1130050748號檢送再申訴評議書,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再申訴評議決定及申訴評議決定(含原措施)均撤銷。本件撤銷訴訟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定情形,故應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亦非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是以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故本件訴訟應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76號裁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TA,113%2c%e7%b0%a1%2c176%2c20241113%2c1
2024-11-22【全教產新聞稿】【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涉嫌霸凌:免職】 【高雄市福誠高中陳俊成涉嫌職場霸凌:沒事】 【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會以勞動部案為警惕】 【全教產:高雄市長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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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全教產新聞稿】【勞基法:公幼短期代理教保員不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教師法:公幼短期代理教師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公幼:找不到短期代理教師】 【全教產:教育部應修法】
【勞基法:公幼短期代理教保員不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教師法:公幼短期代理教師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公幼:找不到短期代理教師】
【全教產:教育部應修法】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今天召開「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7屆第1次會議。會中,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公立幼兒園常常找不到短期(1日)代理教師,最主要因素之一是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受雇者於評估薪資後,當然會選擇較高薪的民間企業,放棄較低薪的公幼。
由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第2、3款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加給,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加給,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二、…..(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三、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公幼若聘請大學畢業未修學程且無教師證者擔任短期(例如:1日)代理教師,各縣市是以中小學教師請假所聘代理(課)教師費用標準來計算,若以當月30日來計算,其日薪換算時薪時,低於今年的基本工資,也低於114年1月1日起的基本工資。但是,若代理教保員來代理一天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為他們適用勞基法,而教師則不適用勞基法。
國中小短期代理(課)教師,可依節數計算鐘點費,但幼兒園屬包班制未有明顯分節,除非修法否則目前無法以節數計算聘任代理教師,通常聘短期代理教師就是以一天計算;而且幼兒園因有師生比的要求,所以老師請假一定要找代理老師,但目前代理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造成許多公幼難以聘到代理教師。
經詢問基層學校的作法,雖有部分學校的會計同意放行(代理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但建議教育部修法比照國小鐘點費辦理,至於修法完成前仍請教育部以函釋統一規定,解決此一難題,讓基層較有依據,且可由公幼先行實施。
2024-11-21【全教產新聞稿】【勞基法:公幼短期代理教保員不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教師法:公幼短期代理教師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公幼:找不到短期代理教師】 【全教產:教育部應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