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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全教產新聞稿】【交通部:年滿14歲國中學生 免訓練、無駕照,可騎微型電動二輪車】【縣警局:學生騎電動自行車上學車禍增為2倍】【屏東縣長:推給學校處理?!】【全教產:修法建立「微型電動二輪車駕照制度」】
【交通部:年滿14歲國中學生 免訓練、無駕照,可騎微型電動二輪車】
【縣警局:學生騎電動自行車上學車禍增為2倍】
【屏東縣長:推給學校處理?!】
【全教產:修法建立「微型電動二輪車駕照制度」】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依據自由時報2025/06/06 報導有關【屏東學生騎電動自行車上學5個月99件車禍 縣長:不鼓勵騎】,內容提到以屏東縣為例,縣警局長戴台㨗說明,規定14歲可以騎電動自行車是立法規定,所以今年1至5月學生騎乘電動自行車共發生99件,比去年同期的56件增加了43件,幾乎達到2倍,他也認為學生騎車上學不好,應該滿18歲較好。而屏東縣長周春米則認為:「學生騎電動自行車法律上沒有禁止,但是縣府的態度就是不鼓勵,要怎麼樣達成不鼓勵的狀態,將會透過學校相關的條件來處理。」難道又要把道路交通管理的責任推回給學校?!
隨著微型電動二輪車快速普及,14歲以上青少年在法律允許下可直接上路,但未經交通訓練、無須駕照的制度安排,導致實際交通風險迅速升高。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2-1條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也就是說,微型電動二輪車使用者僅需年滿14歲,無需考取駕照、受訓或登記車輛;無安全駕駛教育下直接上路,常見逆向、不戴安全帽、闖紅燈等違規行為,形同讓未成年學生暴露於高風險交通環境;大量電動車進入校園,更造成交通混亂與安全死角,校方難以有效管控。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蕙蓉指出,交通部應針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騎微型電動二輪車的駕駛人,制定考核等相關機制,發放青少年專屬駕照或安全證明,建立「微型電動二輪車駕照制度」,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4歲以上如需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應完成基礎交通安全課程並通過筆試或簡易考核,取得專用駕照或安全證明。」,這項措施將不僅是教育學生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了解,更是讓學生在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時,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的負責任態度。
因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呼籲交通部應盡速修法,保障並提升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降低車禍肇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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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學生騎電動自行車上學5個月99件車禍 縣長:不鼓勵騎(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506676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2-1 條:「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2025-06-09【全教產新聞稿】【交通部:年滿14歲國中學生 免訓練、無駕照,可騎微型電動二輪車】【縣警局:學生騎電動自行車上學車禍增為2倍】【屏東縣長:推給學校處理?!】【全教產:修法建立「微型電動二輪車駕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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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全教產新聞稿】【行政院秘書長、教育部、銓敘部、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教育局:教師需切結無中國大陸戶籍、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基層教師:已簽了7次】 【全教產:請停止擾民、落實行政減量】
【行政院秘書長、教育部、銓敘部、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教育局:教師需切結無中國大陸戶籍、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基層教師:已簽了7次】
【全教產:請停止擾民、落實行政減量】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最近幾個月,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國人之國家認同,從中央到地方政府聯合清查現職教師是否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且要簽具結書,若有不實,須負法律責任!
的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有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而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 條也指出: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但是有老師反應:已簽了7次切結書。如果這不是擾民,什麼是擾民?
要清查是否有設籍、是否有護照,一次就夠了,不會說前面沒有,到最後卻迸出來變成有;「國家認同和對國家的忠誠」,也不會因為多簽幾次切結書就增加或消失了,請行政院秘書長、教育部、銓敘部、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教育局,停止擾民、並落實行政減量,以免成為各級學校行政大逃亡的最後一根稻草!
2025-05-23【全教產新聞稿】【行政院秘書長、教育部、銓敘部、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教育局:教師需切結無中國大陸戶籍、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基層教師:已簽了7次】 【全教產:請停止擾民、落實行政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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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全教產新聞稿】【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節、勞動節改列國假】 【全教產:感謝立法院各委員有聽到基層的心聲】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節、勞動節改列國假】
【全教產:感謝立法院各委員有聽到基層的心聲】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教產爭取【教師節、勞動節放假】成功!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
針對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新增包括教師節、勞動節等5國定假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除表示肯定,也感謝國民黨等體恤基層,有聽到基層的心聲及全教產長期的呼籲!
【原教師節感受不到尊榮感,所謂敬意已流於空談】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之前整理各國教師節,雖日期不相同,但共同的是尊榮感,每年928教師節時各縣市政府雖有舉辦「敬師活動」,還有給予禮券等「教師節禮物」,但相較於台北市的2000元禮券,有三個縣市政府送給老師的禮物居然是「0元」,除了沒放假外,這些縣市老師的相對剝奪感恐比其他縣市還嚴重。
2016年勞工法定工時下修每周40小時,勞動部起先配合修正,刪除7天國定假日,被勞權團體抗議,立法院也決議不予備查,原先公告的施行細則失效,7天國定假日恢復,包括9月28日的教師節。但教師節當時並非教職人員的法定休假日,教師仍要到學校上課,因此2016年教師節出現「勞工休、教師不能休」的世界級怪現象;當時的教育部長僅表示,休假議題應該放到全國性例假日去思考,教師節最重要的是表達對老師的敬意;但這幾年來,基層老師體會到的是,包括教育部在內,都在踐踏老師、霸凌老師,教師在教育現場被惡意投訴、被「校事會議」『整肅』到人人自危,再多的「敬師活動」與「禮券」,恐也難以溫暖老師們涼到冰點的心。所謂對老師的敬意流於空談,教師節一點尊榮感都沒有。
不少基層教師反應,現在老師每年都要自己規畫慶祝自己的教師節,覺得很累,讓許多老師認為,如果教師節不放假,那就應該取消教師節。928教師節似已從敬師的日子變為讓老師心痛的日子。
全教產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節放假,落實了將這個節日實際還給教師,除了能讓全國教師剛「開始」覺得有被尊重,政府也要接續起帶頭作用,讓整個社會對老師有更多的尊重,老師也能更努力提昇教學效果。
【原五一勞動節差別式放假、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原本五一勞動節當天僅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可放假,包括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均放假,教師未滿六歲之子女於五一勞動節當天乏人照顧,但教師仍需上班上課,造成極度的不便;多年來,許多中小學教師一直處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之窘境,也早已認清工作與家庭是無法「平衡」的,只能「取捨」,取捨的結果是許多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請假以照顧學齡前兒童,因為找不到人照顧自己的孩子!而這也是政府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的不便,故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109年起推動地方工會與教師之雇主簽訂「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讓五一勞動節當天教師之子女有人照顧,協助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而且學校也不會因教師請假而到處尋覓代課老師,因為代課老師可能也放假去了。如今,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節也改列國定假日,台中市北屯區文昌國小吳校長因拒絕續行協商「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遭勞動部裁罰之案件將成絕響,是史上第一個也是最後一個跟「五一勞動節不放假」有關的裁罰案。
每年五一勞動節時,「勞工放假但其在學子女不能放假」、「教師需上班上課但其未滿六歲之子女無人照顧」,這些「親子作息不一致」之現象,均為原本五一勞動節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如今五一勞動節改列國定假日,基層表示感謝!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感謝立法院各委員將教師節、勞動節改列國定假日及放假事宜法制化,照顧教育界的受僱者。也期盼三讀通過後,總統府儘速公布實施,而今年928為星期日,也應提早宣布補假日!
2025-05-09【全教產新聞稿】【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節、勞動節改列國假】 【全教產:感謝立法院各委員有聽到基層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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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全教產會後新聞稿】【行政院:廠場工會(企業工會)須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 【學校、政府機關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工會法:教師、公務員不得組企業工會】 【全教產:應開放】
【行政院:廠場工會(企業工會)須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
【學校、政府機關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工會法:教師、公務員不得組企業工會】
【全教產:應開放】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由於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於判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針對「工會法修法及廠場工會設立權益制度」召開公聽會。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發現行政院提出院版的工會法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與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的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幾乎一模一樣,也就是說行政院版只是把工會法施行細則的條文移到母法(工會法),然後等立法院通過。
事實上,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2項及行政院版的工會法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同步指出廠場工會(企業工會)必須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這已不當限制勞工結社之自由,實質限制了廠場工會之成立,與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和第98號公約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結社自由」及「團結權」的精神相違背。因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有關同一公司之成立「廠場工會」(企業工會)應以「開放」為最高指導原則。
然而,現行工會法除了用「獨立之人事、預算及會計」限制一般勞工廠場工會(企業工會)之成立,也透過工會法第6條禁止了各級學校成立企業工會,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級學校幾乎都有「獨立之人事、預算及會計」。也就是說,今天不管你有沒有「獨立之人事、預算及會計」,政府都要透過工會法來限制受僱者的「結社自由」及「團結權」。此外,政府機關也都有「獨立之人事、預算及會計」,但是公務員也都被工會法第4條所禁止,不能組工會。
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結社之自由,但是今天我們所看到的工會法,卻是一部跛腳、限縮勞工結社自由、禁止教師、公務員組企業工會的工會法,這些也都違反了兩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呼籲立法院正視!
2025-04-10【全教產會後新聞稿】【行政院:廠場工會(企業工會)須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 【學校、政府機關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工會法:教師、公務員不得組企業工會】 【全教產:應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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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教師:權責模糊、方法模糊...通通都模糊】 【全教產:應分流、分級、分齡管理】
【教育部: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教師:權責模糊、方法模糊...通通都模糊】
【全教產:應分流、分級、分齡管理】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今天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且修正草案僅於會議現場提供紙本資料,事先並未提供任何草案。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應採取分流、分級管理,即高中職與國中小分開處理,因為高中職學生有更高的自主性,國中小階段的孩子皆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自我管理和自律的行為尚需教導。目前在國中小階段就已經受到手機、智慧型手表等的影響,包括干擾學習,尤其專注力的不集中,實務上因為短影音的影響,學生變得非常沒有耐心。國中小著重在基礎教育以及學習人際互動、情緒管理,面對真實人生,學習間長期使用手機、智慧型載具,將嚴重影響其人格發展。
另外,教學現場已有教師反映學生攜帶智慧型手表,整天長期錄音(甚至開直播),一覺得不舒服,即透過家長立刻打電話到學校罵老師、投訴老師,此種對於任課老師的不信任,已經影響校園中親師生的信任關係。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又表示,訂定這個原則主要是要規範學生,不是規範老師,老師上課不能講手機無需訂在這裡;而且此原則對於校外人士並無任何強制力,因為學校校園的規範,能管制進入校園校外人士嗎?誰能管?是校長?學務主任?或老師嗎?
另外,教育部的草案提及對學生的懲處應符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但是查詢目前對學生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包括:「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二、口頭糾正。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十二、要求靜坐反省。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十六、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等這些管教措施中,對於管理學生違規使用手機、智慧型手表時是否有適當措施呢?我們看不到。
有關教學上,由於疫情期間各校基本上都已建置平板等相關設備,且據知平板的使用率也已被主管機關列入相關追蹤指標,因此應是讓平板多加活用於課堂,而非讓學生持自己的手機或行動載具於課堂上使用。此外,校外教學時段也應納入規範,基層教師表示很難知道哪天又會發生學生被同學惡作劇偷拍又外流到網路上,那時候又該如何處理受害學生的內心創傷?
現行制度下,不同學校間、不同班級間,作法不一,易導致老師與學生發生對立現象,此與目前的行動載具規範模糊不清有關,如要加速推動相關使用原則,教育部應規定相關處室直接辦理,而非草案推出後由各校自行調整,延遲了各校之行政運作,且相關規範若是牽涉到校規的問題,也應直接點出,讓各校可藉此修正校規,避免原則與校規產生落差。所以,教育部除應訂定明確條文、避免模糊化、實務上可執行外,也應該由教育部統一訂定違反規定的罰則,以免家長及學生見縫插針,老師和學校又要被問責。
(由副司長主持)
2025-03-10【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教師:權責模糊、方法模糊...通通都模糊】 【全教產:應分流、分級、分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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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修正大專「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 【私校教師:遲來的喜訊?遲了11年】 【全教產:私校教師卡細漢?】
【教育部:修正大專「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
【私校教師:遲來的喜訊?遲了11年】
【全教產:私校教師卡細漢?】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日前以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一)字第1144200345B號函請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針對「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等修正草案表示意見。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原於103年訂定發布,其中第16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施行時之數額。
也就是說,過去這11年來,私立大專院校若沒有經費,「就可以」一直不調整,即使公立大學已調高,私校可以依據上開條文繼續犧牲私校兼任教師的權益。
而此次教育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為「不得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正符合全教產去年11月於立法院公聽會的呼籲。
去年11月「大學亂象、產學合作與高教治理總檢討」公聽會中,全教產當時已指出,行政院113年2月1日核定生效之「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日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35元、副教授890元、助理教授830元、講師755元。夜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80元、副教授925元、助理教授870元、講師805元。
但由教育部112學年度(113年7月31日止)的資料發現,105所私立大專院校中有104所未達教育部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也就是說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日間授課鐘點費完全低於國立學校基準,只有一所”部分”的日間鐘點費合於基準;而且夜間授課部分,103所私立大專院校之「夜間」授課鐘點費則有102所未達教育部基準,也是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夜間授課鐘點費完全低於國立學校基準,只有一所(臺北醫學大學)夜間鐘點費合於基準。
即使到今天,由教育部113學年度的資料發現,「私立」大學及技兼任院校日間部兼任講師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3%、私校兼任助理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6所占全部私校的64%、私校兼任副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3%、私校兼任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3%。
夜間部也是一樣,「私立」大學及技兼任院校兼任講師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6所占全部私校的65%、私校兼任助理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4%、私校兼任副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4所占全部私校的63%、私校兼任教授之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有65所占全部私校的64%,而且只有一所(臺北醫學大學)夜間鐘點費高於國立學校基準。
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的待遇普遍低於專任教師,且無續聘保障,隨時面臨被解雇且無資遣費之窘境,其權益遠不如專任教師,竟一直無法改善,如此長期受到忽視之勞動條件,教育部應正視,並及早通過相關條文,讓私校兼任教師享有同工同酬之基本勞動條件,並進一步保障私校教師的其他勞動條件,以期保障高教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2025-02-21【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修正大專「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 【私校教師:遲來的喜訊?遲了11年】 【全教產:私校教師卡細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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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仍未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基層教師:對校園手機管制只有無力感】 【全教產:教育部應有統一、明確化、具強制力的規範】
【教育部仍未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基層教師:對校園手機管制只有無力感】
【全教產:教育部應有統一、明確化、具強制力的規範】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原預計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114年2月)開學前完成修正的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目前仍未看到;僅有教育部對外表示,多數國家並未全面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到校,但由學校訂立校園使用規範,故國內將以關機為原則下再強化必要的管理方式。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包括美國加州、佛州、法國、日本、南韓、英國、澳洲、荷蘭等國也都已有校園管制手機方案,來幫助學生在學校時專注於學業、社交發展和眼前的世界;為了學生的學習,教育部應該要硬起來,統一規定手機進入校園或進入校園後統一管制,不要再讓學校老師無所適從,也避免不同班級間、或不同學校間不同作法所引發的不必要爭議。
此外,國小學生攜帶智慧型手錶到校亦應管制,尤其是可通話或錄音的智慧型手錶,曾有基層老師反映其學生上課上到一半,就透過智慧型手錶跟媽媽講起電話來,影響上課,其他同學也不堪其擾;實務上也發生家長透過學生智慧型手錶對任課老師長期錄音,作為投訴的材料,師生間的信任關係已蕩然無存。
學生在校園實不宜使用手機,尤其是早修後至放學前應全面管制,目前各校校規對學生的約束力大減,所以當然應由教育部源頭進行課堂上的手機使用控管,由教育部制定有效的手機使用規範,讓學校實行起來更有依據及標準,既可避免課程進度、教室及班級經營受到嚴重的影響,也可讓各校教育人員得到相對的鼓舞。
期盼教育部硬起來訂定明確化且具有強制力的規範,強制各校必須統一遵行,避免各校各自為政,作法不一,且應在不增加導師工作量及連帶責任前提下訂定,讓學生遠離過多的3C,以免繼續影響學生學習、語言表達能力、及人際互動的品質,與其他先進國家的作法齊步。
2025-02-13【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仍未修正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基層教師:對校園手機管制只有無力感】 【全教產:教育部應有統一、明確化、具強制力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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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全教產新聞稿】【公幼學前特教班平日師生比:1比4】 【暑假課後照顧師生比:1比15】 【全教產:至少應比照臺北市1:5的作法】
【公幼學前特教班平日師生比:1比4】
【暑假課後照顧師生比:1比15】
【全教產:至少應比照臺北市1:5的作法】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去年9月全教產即已指出「學前特教班」平日師生比為1比4,但是暑假課後照顧班師生比竟提高為1比15,呼籲教育部改善,以提高照護品質,但是6個月過去了,師生比仍沒有改善,而教助員的時薪雖調整為190元,但仍面臨不易招聘的窘境。
公幼「學前特教班」的幼教老師向本會表示,課後留園招募師資時,具特教專業的老師或教助員本就短缺,不易招聘;而未具特教專業之普通班教師,若知曉該班有特教生,則是卻步不敢報考。公幼遭國教署嚴格規定不得拒絕特教生,但是國教署對「學前特教班」的寒暑假課後照顧班師生比,卻一直欠缺改善的決心,令基層老師氣餒,寒暑假期間也間接被迫不能休息。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指出公幼「學前特教班」延長課後照顧服務時段,目前面臨的問題如下:
一、 教助員聘請困難:集中式特教生參與延托、加托時,由於工作挑戰較大,許多教助員望而卻步,即使時薪調整為190元,園方仍難以招聘足夠的教助員。
二、 專業師資不足:延長照顧服務的帶班老師多數缺乏專業的特教資格,對參加服務的特教學生之幫助有限。
三、 受教權益受影響:特教學生參與延長服務後,由於專業師資和教助員的不足,可能使他們的受教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 寒暑假問題加劇:在寒暑假期間,許多人員也放假了,延長照顧服務的師資和教助員徵聘難度進一步提升,相關問題更為突出。
桃園張老師也表示師生比都一樣,並沒有改善,4點後學前特教的學生直接併入普通班,師生比一樣是1:15。即使有學前特教的家長曾去教育局爭取,少數寒暑假學前特教獨立開班,但頂多1:7,師生比還是不對。
某國小附幼吳老師表示台中市現行幼兒園普通班師生比1:12,但延長照顧服務仍然維持1:15,即使有特教生參加延長照顧服務,其師生比仍是1:15。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針對學前特教班平日課後留園及寒暑假加托課後照顧時段的師生比,目前僅有臺北市訂有公立幼兒園集中式特殊幼兒課後留園專班實施計畫,期盼國教署協助並要求各縣市均能比照台北市的作法(1:5),避免讓幼教師不堪負荷,也避免影響照顧品質。
2025-01-20【全教產新聞稿】【公幼學前特教班平日師生比:1比4】 【暑假課後照顧師生比:1比15】 【全教產:至少應比照臺北市1:5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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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全教產新聞稿】【新北市校園割頸案後續因應】 【教育部:高中職增置學務人力、國中補助設副組長】 【全教產:國小卡細漢?】
【新北市校園割頸案後續因應】
【教育部:高中職增置學務人力、國中補助設副組長】
【全教產:國小卡細漢?】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2023年12月新北市校園割頸殺人事件震驚社會,社會各界呼籲教育部增置專責校安人力;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則強烈建議教育部於高國中小聘任專職輔導管教人員,避免約聘人員(學務創新人力)擔負全校學務重責,教官退出校園後的替代方案應為教育部與內政部訓練輔導與管教專職人員,變成各校常態人力,專責與公平地處理學生管教工作,不該把責任全部都推給教師,尤其可解決當時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所承認的「學務處老師要上課,學務處時常沒人」之窘象。
但是依據聯合報報導,教育部將規畫「補助增置學務人力」及「補助國民中學設置副組長」兩方案,供地方政府彈性選擇運用,且「副組長」方案僅補助61班以上的國中大校設置副組長,提供減授課節數及鐘點費、津貼等。
據了解,教育部「補助增置學務人力」方案係針對高中職、「補助設置副組長」方案僅針對國中,國小竟完全沒有,難道國小卡細漢?
而且,所謂61班以上的國中全國只有40所,包括屏東縣1所、嘉義市1所、彰化縣1所、新竹縣1所、新竹市2所、臺南市3所、臺中市4所、桃園市5所、高雄市5所、臺北市5所、新北市12所,只佔全部國中的4%,以縣市來看,有一半(11個)的縣市沒有61班以上的國中,教育部所謂的全面支持基層學校之所需,恐是喊假的!
教育部可能不清楚近年來,國中、國小校園有關學生之校園案件之數量已多到無老師敢擔任生教組長,最後只能委由代理教師擔任,在國中小校園未見專職之輔導管教人員之前,此現象恐怕無解。教育部純是為了應付新北割喉案而來之社會壓力,但仍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2024年初討論「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時還被家長團體冷嘲熱諷說是在替老師管教除罪化,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既然如此不放心、不信任教師,仍請修法讓專職人員負責管教,包估高中職、國中、國小均由專職人員負責管教,讓老師回歸教室、專注教學吧!
目前「增置輔導管教專職人員」主張似已化為灰燼,彈簧刀已接連出現於新北市、台南市校園,接下來是哪個縣市呢,教育部應負起責任!
2025-01-08【全教產新聞稿】【新北市校園割頸案後續因應】 【教育部:高中職增置學務人力、國中補助設副組長】 【全教產:國小卡細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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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全教產新聞稿】【高雄岡山某國小生對生霸凌案】 【這款校長!要導師向家長道歉?】 【這款主任!知悉不通報?】 【這款生教組長!演練性別事件?】
【高雄岡山某國小生對生霸凌案】
【這款校長!要導師向家長道歉?】
【這款主任!知悉不通報?】
【這款生教組長!演練性別事件?】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近日接獲高雄岡山某國小生對生霸凌案件的受害學生家長陳情:孩子在校遭到同學霸凌,校方卻涉嫌偏袒加害者,每次處理案件時總是要受害者及家長原諒,升上高年級又延續中年級之情況,投訴後學校卻又涉嫌偏袒,以至於孩子得不到該有的對待。近日,受害學生家長向學校申訴的霸凌案遭校方判定不成立,疑似吃案,直到受害學生家長投訴到教育局,教育局外聘三位專業人員介入處理才表示這已構成霸凌事件,後續學校竟還是想包庇加害者。
打從一開始的霸凌通報,學校一直沒有作為,讓受害學生家長非常無助與痛心,導師按照法規通報疑似霸凌案件且努力為班上孩子爭取權益,得到的卻是校方的質疑,行政不斷在背後製造家長與導師的對立,甚至把行政的疏失全部推給導師,陷害忠良。
霸凌案過一個月,問題沒有解決且一直延燒,終於教育局派了三位委員開了調和會,受害學生家長選擇讓孩子回歸正常生活好好唸書,所以選擇放下而不追究,結果調和會後竟馬上又再發生案外案。受害學生家長原本不追究了,現在反而受害者變成加害者。最扯的是加害者才剛在調和現場道歉完,似乎已處理完,學務主任竟莫名其妙要求導師立即通報有關霸凌案受害者對加害者的性別案件(導師根本不在調和會現場,要求一個不在場的人去通報,這樣對嗎?)導師電聯家長求證,受害者家長才知道孩子竟被冠上莫須有罪名,明明是受害者怎麼會突然變成加害者,然後還要被通報性別事件?這件事情明明好幾週前學務主任已親自處理結束,結果竟又在調和會後燒起來。但學校卻是要求兩個孩子還原事發現場,利用正課時間「演練」事發經過,導致霸凌案受害者身心再度受到嚴重傷害,聽小孩尖叫痛哭說「我全身上下連頭髮都抗拒她接近我」,生教組長卻要他們重新演練還原現場,學校的處理方式讓身為受害學生家長氣憤到無法入睡。而且學校明明說利用早自習時間處理,結果生教組長竟要學生演練了一整個早自習和一整節社會課都沒有讓小孩去上課,嚴重損害學生受教權!生教組長不斷言語指導,導致霸凌案受害者在極大的精神壓迫下崩潰痛哭。
受害者家長已經痛苦煎熬一個多月天天失眠,懇請幫受害者家長發聲,幫受害者家長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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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有關高雄岡山此國小生對生霸凌案疑似被吃案,校長等人原本判定不成立的生對生霸凌案,為何直到教育局外聘三位專業人員介入才說構成霸凌?!若校長、生教組長確屬偏袒,則應已構成不適任。此外,此疑似霸凌案發後,有學生在學務處站立反省多日,學務處涉及不當管教,校長欲息事寧人卻要求導師向家長道歉?!教師的權益和尊嚴蕩然無存,校長明顯失職。
有關調和後的措施,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8條第一項第二款: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以及第四款: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但是,校長卻完全無作為,讓被行為人持續處於具有敵意之環境。
學務主任對於案外案性別案件欲進行校安通報,竟未同時馬上執行社政通報,而是「叫」不知情的導師進行社政通報,恐已違反相關規定。最後,生教組長要求當事人利用正課時間針對性別事件「演練」案發過程,我們要問教育部長,這是哪門子的處理流程?
綜上,高雄岡山此國小校長、學務主任、生教組長在整個生對生霸凌案調和前後,是否盡責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減少創傷?我們看不到!
2024-12-27【全教產新聞稿】【高雄岡山某國小生對生霸凌案】 【這款校長!要導師向家長道歉?】 【這款主任!知悉不通報?】 【這款生教組長!演練性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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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全教產新聞稿】【憲法法庭判決:「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違憲】 【代理教師:是否要等中央修法才能提敘職前年資?】 【國教署:在期限前各縣市可先採計職前年資】 【全教產:教育部應提早因應代理教師搶人之亂】
【憲法法庭判決:「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違憲】
【代理教師:是否要等中央修法才能提敘職前年資?】
【國教署:在期限前各縣市可先採計職前年資】
【全教產:教育部應提早因應代理教師搶人之亂】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憲法法庭於8月9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違憲,該規定1年後失效,但近日一直有代理教師在問:「是否要等中央修法才能提敘職前年資?!」有關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於合格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間出現「同工不同酬」的差別待遇現象,教育部應及早出面解決,由於事涉會員勞動條件,故教育部應也要找全教產協商。
其實,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一項早已明白指出:「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現在憲法法庭又認為,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教育部)訂定具體規範,大家也都在等著看,教育部將會如何因應修法?而各縣市政府將會如何面對增加的財政負擔?
目前台北市、新竹縣及桃園市的代理教師敘薪已採計職前年資,由於資深者年薪約可增加數十萬,資深代理教師將棄低取高,朝這些縣市的學校擠,不同縣市間恐將展開搶人大作戰;而採計職前年資將會增加財政負擔,所以未來財政困難的縣市無法提早實施,恐將於搶人大作戰中落敗。
由於學年度開始於8月1日,教育部不該於114年8月9日才要開始實施新版代理教師提敘的相關辦法,為了保障代理教師權益、創造完善教育環境,教育部應於114年8月1日前、甚至114年2月1日(新學期)前公布實施,讓長期代理教師能得到提敘權益的保障,由於此事涉及會員勞動條件,故教育部應也要找全教產協商。
此外,正式教師有考核獎金、暑假不支薪的外籍英語教師也有考核獎金,但是本土代理教師卻沒有!如今,各界爭取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同工同酬,則考核獎金也不該被遺忘。尤其,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後,為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一項所指:「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應給予代理教師考核及考核獎金,以便讓所謂的『服務成績優良』有所依據,俾便於採計職前年資。而代理教師的病假少14天、喪假(父母、配偶死亡)少5天、其他喪假少2~3天,故為落實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獲得「同工同酬」之勞動條件,除前開勞動條件外,包括免費健檢、以及相同的請假天數等亦應到位,以平等勞動條件吸引留住優秀師資,保障代理教師權益,創造完善教育環境。
2024-12-23【全教產新聞稿】【憲法法庭判決:「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違憲】 【代理教師:是否要等中央修法才能提敘職前年資?】 【國教署:在期限前各縣市可先採計職前年資】 【全教產:教育部應提早因應代理教師搶人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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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全教產新聞稿】【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 【文昌國小:謹遵教育局指示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 【勞動部:裁罰10萬~50萬】 【教育局設陷阱?】 【全教產:都是五一勞動節未放假惹的禍】
【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
【文昌國小:謹遵教育局指示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
【勞動部:裁罰10萬~50萬】
【教育局設陷阱?】
【全教產:都是五一勞動節未放假惹的禍】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當天,目前僅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可放假,包括私立幼兒園等勞工均放假,教師未滿六歲之子女於五一勞動節當天乏人照顧,但教師仍需上班上課,造成極度的不便;多年來,許多中小學教師一直處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之窘境,也早已認清工作與家庭是無法「平衡」的,只能「取捨」,取捨的結果是許多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請假以照顧學齡前兒童,因為找不到人照顧自己的孩子!而這也是政府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的不便,故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109年起推動地方工會與教師之雇主簽訂「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讓五一勞動節當天教師之子女有人照顧,協助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而且學校也不會因教師請假而到處尋覓代課老師,因為代課老師可能也放假去了。
其中,臺中市教育局起初於109年對於「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同意核可,112年6月仍同意核可,但同一份團體協約到了112年12月之回函則出現「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及採取「抽籤」等要求,而北屯區文昌國小吳校長竟踏入教育局的陷阱,於112年12月發函說:「本校於勞動節提供子女托育服務已試辦3年,為照顧本校全體教職員工,謹遵教育局來文指示,未來將托育服務擴及至全校全體教職員工之子女,照顧對象已含貴會之會員,故實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結果吳姓校長未依誠信原則續行協商、又未啟動托育服務擴及至全校全體教職員工之子女,是以全案於113年12月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32條:「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文昌國小吳姓校長誤入教育局的陷阱,遭處以罰鍰,教育局難辭其咎。
每年五一勞動節時,「勞工放假但其在學子女不能放假」、「教師需上班上課但其未滿六歲之子女無人照顧」,這些「親子作息不一致」之現象,均為目前五一勞動節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五一勞動節應改列國定假日,解決這些惡果。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僅是家庭之責任,亦為政府、雇主、社會之共同責任,為解決五一勞動節親子作息不一致、教師子女乏人照顧等現象,請政府把五一勞動節改為國定假日吧!
2024-12-18【全教產新聞稿】【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 【文昌國小:謹遵教育局指示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 【勞動部:裁罰10萬~50萬】 【教育局設陷阱?】 【全教產:都是五一勞動節未放假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