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2024-05-21【全教產新聞稿】 【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有貓膩?】 【「補休課務自理」其實是「壓榨老師」】 【全教產:新政府應提供教師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之補償】

【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有貓膩?】
【「補休課務自理」其實是「壓榨老師」】
【全教產:新政府應提供教師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之補償】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前夕,臺北市政府重申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保障勞工「離線權」,只要勞工提出下班後LINE截圖,且內容有明確記錄下雇主交辦事情後,員工處理、回傳等時間點,就是明確的加班出勤紀錄,有加班事實,應給加班費,其他縣市政府及教育部竟均保持沉默,均不敢為受僱者發聲。

而針對教育受僱者(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00028827號函指出:「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期間,為支援相關教育活動之需要,奉派出勤提供勞務者,縣市政府應為其提供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但目前六都中僅臺中市、桃園市、臺北市有以加班費作為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其他縣市則付之闕如。

其中,臺中市是109年9月23日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函(附件一)及110年1月21日中市教中字第1100004837號函(附件二):「本局於例假日辦理之活動,指派學校參加者,被指派教師可選擇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各級政府機關或社團主辦之活動由學校自由參加,若學校自行指派教師參加,被指派教師可選擇自執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至於學校於非上班時段辦理之班親會,請衡酌於校內超時加班費預算額度內支應或補休(課務自理)」;桃園市則於110年2月22日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附件三)指出:「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係屬請學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之經費支應);臺北市於110年4月13日以北市教人字第1103038862號函(附件四)規定:「本局於非上班時間委請學校辦理活動,由本局編列該項業務加班費支應學校工作人員。......本局於非上班時間辦理活動指派學校參加者,被指派之教師得優先考量覈實支給加班費;其餘加班指派事項,則回歸由學校依本局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得優先支給加班費之任務範例』(如附件)本權責處理。」。

由上可知,六都中之臺中市、桃園市、臺北市已有以加班費或補休作為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但也僅有台北市得優先支給加班費。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00028827號函僅指出「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期間」「奉派出勤提供勞務者,縣市政府應為其提供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是不夠的、是欺世盜名!教育部應明確要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校方應提供教師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之補償。

目前包括桃園、台中等縣市的「補休課務自理」其實是「壓榨老師」,老師非上班時間出勤(加班)付出一次勞務,然後補休又要自己出錢請代課,或是把課務調開,回來再補上課(付出勞務),等於是『付出雙重勞務,越休越累』!這個叫做「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嗎?

教育部要學校要有勞動人權意識,一方面要老師教學生勞動意識,卻另一方面卻帶頭打壓老師的勞動人權,這是我們要的教育部嗎?

許多老師表示,服務多年從未享有加班後可以選擇「領取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大部分均只能選擇補休,補休也常淪為無效補休,加班費更是看得到卻領不到。期盼520新政府應考量教師需求,適當編列相關預算,提供課務派代補休或加班費之選擇,以維護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