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將責任推回地方】
【全教產:以學生權益優先 完全中學之輔導主任資格應適用學生輔導法】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114年9月9日下午2時,教育部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召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資格」諮詢會議,由教育部國教署副署長戴淑芬主持,全教產理事長林蕙蓉及全教產高中委員會黃玉蘋主任委員代表出席。
本次會議爰依高雄市10所完全中學所陳情有關完全中學輔導主任資格問題,教育部召開諮詢會議,邀集教師團體及高雄市10所完中、桃園市完全中學及臺中市完全中學等代表,針對完全中學輔導主任資格提出基層任用困境如下:
高雄市完全中學之代表等提出法規上的競合:
(一)依據112年1月16日修正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下稱國教署補助公立國中小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11點第2項第2款:「(二)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1、國民中學:班級數為八班以下,因校務運作需要者。2、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主任。」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2月17日高市教小字第11039374700號函修正之「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第5點:「五、輔導教師專業聘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或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二)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國民中學八班以下之學校,因校務運作需要,報教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輔導主任應由專輔教師兼任,導致資格被嚴格限定,形成「一人兩用」:原本應專職投入學生輔導工作的專輔教師,被拉去負責繁雜的高中及國中輔導處行政業務,學校直接少一名專輔教師的量能,不僅直接壓縮學生輔導品質,該名兼職主任的專輔教師必須處理高中輔導相關事務、特教事務、各種學生升學管道輔導規劃,同時還要負責國中部輔導及特殊教育、技藝教育等相關行政事務,這種情況在完全中學更為嚴峻,反觀其他處室主任(教務、學務、總務、圖書館等)主任並無此限制,尚能由其他領域教師協助分擔。
此外,與會代表指出,專輔教師兼任輔導主任除了削弱校內輔導量能,所遺留之專輔教師工作卻無法補聘一名代理專輔教師,建議完全中學應可適用《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3項:「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之規定,如此一來,既能維持輔導主任具備輔導專業,且降低專輔員額導致量能不足之問題。
全教產理事長林蕙蓉指出,教育部國教署副署長戴淑芬與某教授均反對修高級中等教育法,認為問題僅限於高雄,應由高雄市政府透過員額控管的開放解決問題,卻未邀請各縣市完全中學代表與會,顯有政策調整不夠週全、以偏概全的狹隘決策過程與傲慢的態度!會議過程中,某教授甚至發言針對找不到行政的校長和開太多會議的校長就是廢物,全教產理事長林蕙蓉隨即表達不認同廢物一詞,無論教授說的是誰,都令人難過,尤其基層教師要是講廢物一詞搞不好就被家長投訴而進校事會議調查!一個所謂的「諮詢會議」本該傾聽基層意見去解決問題,國教署卻用這樣的方式一一反駁與會代表的每一個建議,作為台灣最高的教育主管機關,主導諮詢會議且情緒性的發言,令與會校長及教師深感遺憾。
黃英霓參事之意見則與某教授相左,認為完全中學可以適用《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3項:「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之規定,另有桃園市完全中學與會者指出,桃園市已提供更優於其他縣市完全中學的模式:若專輔教師兼任行政,市府會補助代理專輔人力,並增加行政編組來分工,以維持輔導量能。各縣市政府也應針對縣市立完全中學之行政編組分工來做調整,提供學生更優質的學習環境!
全教產具體建議,完全中學之輔導主任資格,應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並報請教育局同意後,由具輔導專長教師兼任輔導主任;或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國中)、第四條(高中)所規定的資格,任用為主任,以保障學生受教權與輔導品質為核心,教育部並應適度調整《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第2項,增列完全中學之輔導主任資格,正視完全中學制度差異與基層困境,調整輔導主任任用資格,以兼顧專業性、穩定性及學生權益。
註:法規依據
(一)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7條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所設之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第20條第2項:「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二) 《國民教育法》第20條第2項後段:「公立學校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第21條第3項後段:「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三) 《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3項:「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
(四) 依教育部國教署《補助公立國中小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11點第2項:「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附設國中部者,經同意可兼任輔導主任。」
(五)依高雄市教育局《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第5點:「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八班以下學校報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