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放縱與包庇國立嘉義大學?】
【放任狼師離職漂白紀錄?學生安全誰來守護?】
【全教產:重啟教評會審議解聘!】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近幾個月以來,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頻傳,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系4位教授涉嫌性侵、性騷案」、到「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多起性侵害性騷擾案件遭監察院糾正案」,教育部大動作凍結國立臺灣戲曲學院3筆共約新台幣2.5億元的校務經費補助!但教育部在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黃姓教授性騷擾女學生案件中的處理卻截然不同,形成明顯的雙標,嚴重損害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的公信力!
國立嘉義大學黃姓教授性騷女學生案,學校性平會認定性騷擾成立與法院判賠50萬確定
全教產經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99號判決書發現,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黃姓教授於110年10月中旬至112年3月9日指導研究生(下稱A女)論文期間,遭A女指控多次言語及肢體性騷擾,A女於112年3月30日向嘉義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提出性騷擾申訴,性平會於113 年4月12日認定黃姓教授對於A女之性騷擾行為成立,判決書所列之性騷擾事實計有:「不哭唷,愛你唷」、「想你,有沒有確診」、嘲笑A女將高「興」誤繕為高「性」,稱「你小小年紀就這樣喔」等言語性騷擾;及擁抱、把頭靠在A女肩上深呼吸,稱:「你好香」、「為什麼我抱完你,你身上會有香香的味道」、與A女面談時,對其十指緊扣之行為、有以手來回觸碰撫摸A女腰部,口稱「呼呼腎」之行為、A女有穿著破褲時,曾有以手指頭來回觸碰A女褲子破裂處之大腿、膝蓋皮膚之行為、有將頭部靠在A女肩膀上來回磨蹭之行為、曾有詢問A女與男朋友有無性經驗之行為、假藉慶祝名義擁抱A女之行為並稱「之後每完成一章我們就都擁抱一次」等肢體性騷擾行為事實;而且,當認定本件性騷擾行為時,黃姓教授對A女具有論文指導及評定之關係,並符合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98年1月12日)第9條請求黃姓教授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有據。
此外,全教產指出,依據行為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108年12月24日)修法前第七條之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黃姓教授已明顯違反此項規定!
國立嘉義大學研究生迫於黃姓教授權勢性騷擾,一再隱忍,且已明白告知黃姓教授對其行為感覺不舒服,惟黃教授仍持續性騷擾,使A女長期承受極大精神壓力,心靈受創並需要長期就診身心科,據112年6月8日自由時報報載,嘉大性平會雖於112年6月8日停聘黃姓教授,該校性平會於113 年4月12日認定黃姓教授對於A女之性騷擾行為成立,後續僅能從國立嘉義大學人事服務簡訊(112年8月)第10頁上看到黃姓教授已「辭兼」,在研究成果頁面上也只顯示「離職」,並未查到黃姓教授被解聘等相關資料。
另外,由網路搜尋可查到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於114年5月7日(臺卡仁字第114105號)發函到各縣市政府、副本給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等,有關○○○及黃○○經查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情事,其中說明二提到經該會114年4月18日召開114年第3次紀律委員會後,決議確認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所列事由,依教練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及黃○○教練證……黃○○教練證(教練證號台卡C教0595)自114年4月7日註銷之日起3年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若此公文所列之黃○○確為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之黃姓教授,則教育部更應要求國立嘉義大學重開教評會解聘黃姓教授而非僅有以離職處理。
面對如此嚴重的案件,現任校長林翰謙若未依法送交教評會解聘黃姓教授,黃姓教授則不會被列入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狼師將全身而退,且紀錄被漂白,未來仍可能轉往其他校園任教,繼續危害其他學校學生,不禁讓人質疑教育部及學校包庇與縱容狼師。
全教產指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性騷及性侵案被凍預算、行政究責、教育部嚴懲失職人員,而國立嘉義大學黃姓教授性騷學生案卻如此縱容,毫髮無傷,顯見教育部選擇性執法,並將風險轉嫁給學生,意味著狼師仍可能再入校園,讓下一個學生成為制度失靈的犧牲品;而此類案件在高等教育是如此輕放,若發生在國中、國小任何一名教師身上,則早就被解聘,更何況是師資培育機構,從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的系所簡介上,可以看到系所宗旨在於培養學生能成為國民中小學優秀體育教師或學校運動團隊之教練專業人員,但系所的教授涉犯如此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國立嘉義大學竟未能以身作則依法處理,保護學生權益,是高等教育的恥辱與墮落!
全教產嚴正呼籲教育部:要求國立嘉義大學應立即依法召開教評會審議解聘黃姓教授性騷擾案,以制度守護學生安全,而非姑息包庇,讓狼師流竄,保護學生學習環境的安全,才是教育部最重要的責任!
【放任狼師離職漂白紀錄?學生安全誰來守護?】
【全教產:重啟教評會審議解聘!】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近幾個月以來,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頻傳,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系4位教授涉嫌性侵、性騷案」、到「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多起性侵害性騷擾案件遭監察院糾正案」,教育部大動作凍結國立臺灣戲曲學院3筆共約新台幣2.5億元的校務經費補助!但教育部在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黃姓教授性騷擾女學生案件中的處理卻截然不同,形成明顯的雙標,嚴重損害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的公信力!
國立嘉義大學黃姓教授性騷女學生案,學校性平會認定性騷擾成立與法院判賠50萬確定
全教產經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99號判決書發現,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黃姓教授於110年10月中旬至112年3月9日指導研究生(下稱A女)論文期間,遭A女指控多次言語及肢體性騷擾,A女於112年3月30日向嘉義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提出性騷擾申訴,性平會於113 年4月12日認定黃姓教授對於A女之性騷擾行為成立,判決書所列之性騷擾事實計有:「不哭唷,愛你唷」、「想你,有沒有確診」、嘲笑A女將高「興」誤繕為高「性」,稱「你小小年紀就這樣喔」等言語性騷擾;及擁抱、把頭靠在A女肩上深呼吸,稱:「你好香」、「為什麼我抱完你,你身上會有香香的味道」、與A女面談時,對其十指緊扣之行為、有以手來回觸碰撫摸A女腰部,口稱「呼呼腎」之行為、A女有穿著破褲時,曾有以手指頭來回觸碰A女褲子破裂處之大腿、膝蓋皮膚之行為、有將頭部靠在A女肩膀上來回磨蹭之行為、曾有詢問A女與男朋友有無性經驗之行為、假藉慶祝名義擁抱A女之行為並稱「之後每完成一章我們就都擁抱一次」等肢體性騷擾行為事實;而且,當認定本件性騷擾行為時,黃姓教授對A女具有論文指導及評定之關係,並符合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98年1月12日)第9條請求黃姓教授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有據。
此外,全教產指出,依據行為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108年12月24日)修法前第七條之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黃姓教授已明顯違反此項規定!
國立嘉義大學研究生迫於黃姓教授權勢性騷擾,一再隱忍,且已明白告知黃姓教授對其行為感覺不舒服,惟黃教授仍持續性騷擾,使A女長期承受極大精神壓力,心靈受創並需要長期就診身心科,據112年6月8日自由時報報載,嘉大性平會雖於112年6月8日停聘黃姓教授,該校性平會於113 年4月12日認定黃姓教授對於A女之性騷擾行為成立,後續僅能從國立嘉義大學人事服務簡訊(112年8月)第10頁上看到黃姓教授已「辭兼」,在研究成果頁面上也只顯示「離職」,並未查到黃姓教授被解聘等相關資料。
另外,由網路搜尋可查到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於114年5月7日(臺卡仁字第114105號)發函到各縣市政府、副本給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等,有關○○○及黃○○經查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情事,其中說明二提到經該會114年4月18日召開114年第3次紀律委員會後,決議確認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所列事由,依教練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及黃○○教練證……黃○○教練證(教練證號台卡C教0595)自114年4月7日註銷之日起3年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若此公文所列之黃○○確為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之黃姓教授,則教育部更應要求國立嘉義大學重開教評會解聘黃姓教授而非僅有以離職處理。
面對如此嚴重的案件,現任校長林翰謙若未依法送交教評會解聘黃姓教授,黃姓教授則不會被列入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狼師將全身而退,且紀錄被漂白,未來仍可能轉往其他校園任教,繼續危害其他學校學生,不禁讓人質疑教育部及學校包庇與縱容狼師。
全教產指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性騷及性侵案被凍預算、行政究責、教育部嚴懲失職人員,而國立嘉義大學黃姓教授性騷學生案卻如此縱容,毫髮無傷,顯見教育部選擇性執法,並將風險轉嫁給學生,意味著狼師仍可能再入校園,讓下一個學生成為制度失靈的犧牲品;而此類案件在高等教育是如此輕放,若發生在國中、國小任何一名教師身上,則早就被解聘,更何況是師資培育機構,從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的系所簡介上,可以看到系所宗旨在於培養學生能成為國民中小學優秀體育教師或學校運動團隊之教練專業人員,但系所的教授涉犯如此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國立嘉義大學竟未能以身作則依法處理,保護學生權益,是高等教育的恥辱與墮落!
全教產嚴正呼籲教育部:要求國立嘉義大學應立即依法召開教評會審議解聘黃姓教授性騷擾案,以制度守護學生安全,而非姑息包庇,讓狼師流竄,保護學生學習環境的安全,才是教育部最重要的責任!
| 附件 |
⏹︎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111年01月19日)第27-1條: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 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 上易 字第 99 號判決(114.07.17)及附表一、附表二


相關資料來源及連結
附一:https://sec.nttu.edu.tw/p/404-1010-33884.php
(黃師曾任103 年台東大學傑出校友)
附二: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524533
(Metoo事件)
附三: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30608edi005
(停聘調查)
附四:
https://tw.news.yahoo.com/share/d66742df-3035-301f-a9c7-27f93727999e
(停聘時黃師還在學校上課)
附五:https://website.ncyu.edu.tw/personnel/ServerFile/Get/6f0ce042-d76d-4d04-a8e4-f6da2357ecc0?nodeId=53954&sId=181689
(112 年 嘉大黃師主管職辭兼 )
附六:https://web085004.adm.ncyu.edu.tw/eRes.pub/Res.aspx?thrid=A0388
(嘉大網頁顯示黃師離職)
附七:https://www.dcard.tw/f/mood/p/242483962
(學生網路上敘述事件)
附八: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qryresult.aspx?judtype=JUDBOOK&kw=%e9%bb%83%e8%8a%b3%e9%80%b2&sys=V&jud_court=
(法院民事裁決)
附九:https://search.app/RxjHKYEaaVSGBgpb6
黃不服判決上訴 法院最終判決:性騷犯行確認 判賠五十萬 不可再上訴
附十: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114年5月7日(臺卡仁字第114105號函)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opi=89978449&url=https://www.ktjh.tp.edu.tw/uploads/1748328834317YhlXY8Y9.pdf&ved=2ahUKEwjZ3dfYqP2PAxVagVYBHRqhBN84FBAWegQILxAB&usg=AOvVaw2q2yzw1OO__EcZ38zPEOuI
⏹︎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111年01月19日)第27-1條: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 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 上易 字第 99 號判決(114.07.17)及附表一、附表二


相關資料來源及連結
附一:https://sec.nttu.edu.tw/p/404-1010-33884.php
(黃師曾任103 年台東大學傑出校友)
附二: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524533
(Metoo事件)
附三: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30608edi005
(停聘調查)
附四:
https://tw.news.yahoo.com/share/d66742df-3035-301f-a9c7-27f93727999e
(停聘時黃師還在學校上課)
附五:https://website.ncyu.edu.tw/personnel/ServerFile/Get/6f0ce042-d76d-4d04-a8e4-f6da2357ecc0?nodeId=53954&sId=181689
(112 年 嘉大黃師主管職辭兼 )
附六:https://web085004.adm.ncyu.edu.tw/eRes.pub/Res.aspx?thrid=A0388
(嘉大網頁顯示黃師離職)
附七:https://www.dcard.tw/f/mood/p/242483962
(學生網路上敘述事件)
附八: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qryresult.aspx?judtype=JUDBOOK&kw=%e9%bb%83%e8%8a%b3%e9%80%b2&sys=V&jud_court=
(法院民事裁決)
附九:https://search.app/RxjHKYEaaVSGBgpb6
黃不服判決上訴 法院最終判決:性騷犯行確認 判賠五十萬 不可再上訴
附十: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114年5月7日(臺卡仁字第114105號函)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opi=89978449&url=https://www.ktjh.tp.edu.tw/uploads/1748328834317YhlXY8Y9.pdf&ved=2ahUKEwjZ3dfYqP2PAxVagVYBHRqhBN84FBAWegQILxAB&usg=AOvVaw2q2yzw1OO__EcZ38zPEOu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