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不得、喪不起!代理教師權益被打折!】
【代理教師喪假少5天,病假少14天!】
【全教產:教育部應立即弭平差別待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近年全台各級學校大量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以補足正式教師人力不足的缺口。然而,這群與正式教師同樣站在教室第一線、承擔相同教學與行政責任的教育工作者,卻在請假權益上遭遇明顯不公平的待遇。現行制度下,代理教師請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下稱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喪假僅有10天,遠低於《教師請假規則》所訂的15天。此差距在教師遭逢至親喪亡的時刻,顯得格外殘酷,也凸顯制度長期忽視代理教師人性需求與基本勞動權益的問題。
全教產指出,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專任教師因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可請10日;然而,代理教師則依據《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因父母或配偶死亡喪假僅可請10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僅有7日。換言之,面對同樣的家庭重大變故,代理教師必須比正式教師更快「回到工作崗位」,在情感與工作間被迫做出艱難取捨。
不僅喪假,其他假別的差距亦十分明顯。專任教師每學年可請病假28天,而代理教師僅14天,僅為前者的一半。無論是生理或心理健康需要,代理教師都被制度化地置於「低保障」的位置。儘管教育現場普遍倚賴代理教師維持正常教學運作,但制度卻將他們視為「次等勞工」,此種歧視性條文已嚴重違反公平原則與人權保障原則。
事實上,《教師法》第47條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顯見教育部有責任確保代理教師之權益不被侵害。然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2條第3項雖已有規定:「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約僱辦法第三條規定,其留職停薪,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並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使得代理教師仍須依一般聘僱人員規範給假,與《教師請假規則》存在極大落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2條第3項若未修正適用《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代理教師權益明顯受損。
全教產表示,根據統計,全國國中小代理教師約3萬9千多人,而正式教師約19萬人,易言之,全國國中小每10位教師中,就有1名代理教師。相較於學校其他正式教師,一樣備課、授課、批改作業、擔任導師、負擔行政工作,甚至經常超時留校處理學生事務,權利完全不對等。隨著少子女化嚴重,將來學校更少甄選新進教師,代理教師可能越來越多,其中不乏具合格教師證書者,卻無機會成為正式教師,其權益實不應再漠視。當他們與正式教師一樣身處校園、承擔同樣責任,卻在面對疾病或親人離世時得到不同待遇,這樣的制度顯然違背社會公義與教育專業尊嚴。
教育是良心事業,尊重教師應是教育體系的基礎。政府若一方面依賴代理教師支撐教育現場,一方面又忽視他們的基本勞動權益,不僅形同制度性剝削,更將打擊教育現場士氣,影響教學品質。
全教產呼籲教育部應立即正視並弭平此不合理現象,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3、4條規定,讓代理教師的請假與正式教師一致,確保所有在校服務教師都能在悲傷與病痛時獲得應有的尊嚴與支持。
【代理教師喪假少5天,病假少14天!】
【全教產:教育部應立即弭平差別待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近年全台各級學校大量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以補足正式教師人力不足的缺口。然而,這群與正式教師同樣站在教室第一線、承擔相同教學與行政責任的教育工作者,卻在請假權益上遭遇明顯不公平的待遇。現行制度下,代理教師請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下稱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喪假僅有10天,遠低於《教師請假規則》所訂的15天。此差距在教師遭逢至親喪亡的時刻,顯得格外殘酷,也凸顯制度長期忽視代理教師人性需求與基本勞動權益的問題。
全教產指出,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專任教師因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可請10日;然而,代理教師則依據《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因父母或配偶死亡喪假僅可請10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僅有7日。換言之,面對同樣的家庭重大變故,代理教師必須比正式教師更快「回到工作崗位」,在情感與工作間被迫做出艱難取捨。
不僅喪假,其他假別的差距亦十分明顯。專任教師每學年可請病假28天,而代理教師僅14天,僅為前者的一半。無論是生理或心理健康需要,代理教師都被制度化地置於「低保障」的位置。儘管教育現場普遍倚賴代理教師維持正常教學運作,但制度卻將他們視為「次等勞工」,此種歧視性條文已嚴重違反公平原則與人權保障原則。
事實上,《教師法》第47條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顯見教育部有責任確保代理教師之權益不被侵害。然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2條第3項雖已有規定:「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約僱辦法第三條規定,其留職停薪,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並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使得代理教師仍須依一般聘僱人員規範給假,與《教師請假規則》存在極大落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2條第3項若未修正適用《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代理教師權益明顯受損。
全教產表示,根據統計,全國國中小代理教師約3萬9千多人,而正式教師約19萬人,易言之,全國國中小每10位教師中,就有1名代理教師。相較於學校其他正式教師,一樣備課、授課、批改作業、擔任導師、負擔行政工作,甚至經常超時留校處理學生事務,權利完全不對等。隨著少子女化嚴重,將來學校更少甄選新進教師,代理教師可能越來越多,其中不乏具合格教師證書者,卻無機會成為正式教師,其權益實不應再漠視。當他們與正式教師一樣身處校園、承擔同樣責任,卻在面對疾病或親人離世時得到不同待遇,這樣的制度顯然違背社會公義與教育專業尊嚴。
教育是良心事業,尊重教師應是教育體系的基礎。政府若一方面依賴代理教師支撐教育現場,一方面又忽視他們的基本勞動權益,不僅形同制度性剝削,更將打擊教育現場士氣,影響教學品質。
全教產呼籲教育部應立即正視並弭平此不合理現象,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3、4條規定,讓代理教師的請假與正式教師一致,確保所有在校服務教師都能在悲傷與病痛時獲得應有的尊嚴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