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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3【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新版校事會議 = 換湯不換藥!?】 【校長擴權濫權仍在,教師權益何在?】 【全教產:廢除校事會議,拯救台灣教育】

【教育部新版校事會議 = 換湯不換藥!?】
【校長擴權濫權仍在,教師權益何在?】
【全教產:廢除校事會議,拯救台灣教育】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教育部於114年11月21日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教育部雖公開宣稱刪除匿名檢舉例外規定,但細看草案內容,仍有「換湯不換藥」、「校長濫權」無解、「冤案賠償」機制未定、「不適任調查人員退場機制未定」等問題,對教師權益之不當損害依舊存在,友善校園仍恐淪為口號!

經查,教育部預告的《解聘辦法修正草案》中,第二條之一為新增條款略以:「其中有關學校基於教育專業與輔導支持之理念,得以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方式,了解教師教學及溝通狀況,促進正向互動,營造友善校園環境,必要時並做成紀錄。」全教產指出,其中的「觀課」部分,與目前課綱規定教師每年有一次的觀課大異其趣,教育部並未說明如何觀課、時間、地點、次數、方式及通知方式等,無限上綱的做法,例如突襲入班觀課勢必造成教師心理上的壓力及恐慌,甚至若與校長關係不佳之教師,恐被校長利用此作為不利之待遇或措施。

全教產表示,以觀課來說,若本次修法讓校長或主任可以「未經教師同意或相關通知」,就貿然進入教室觀課,將嚴重干擾教學,就曾有基層教師向全教產反映,校長於課堂進行中突然坐在教室後面,於是學生不斷的回頭看校長,再回頭看老師的反應,一整節課學生不僅無法專心,造成師生上課極大干擾,老師也無法好好的上課;也曾有老師反映,剛好實驗課操作課程,發送材料時,學生也正在教室走動中,教室顯得較混亂,校長經過,教師就被寫成上課很吵無法管理秩序,事後也未能提供老師說明的機會,卻被召開校事會議;更有北部某國中教師無端被學校連續觀課、錄影三個月,學校未提供任何理由予老師,校長卻在之後召開校事會議處理該名教師!上述三種情況皆是校園曾經發生過的案例。同條規定中所謂的「其他合理有效方式」更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全教產認為若未明確規定「合理」、「有效」之範疇,則更容易造成各自解讀,可能造成校長擴權之疑慮,或是「私下找來喬」的問題,曾有學校校長和家長找老師到校長室開「協調會」,會議中強迫老師要簽署切結書和賠償金錢,事後更屢遭家長勒索要錢,這些案例都已嚴重傷害教師權益。

全教產指出,在《解聘辦法修正草案》第五條第5項規定:「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警政、社政、衛生機關或醫療機構之通知而知悉者,由學校相關行政單位聯繫確認後,視同接獲檢舉。」若是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行政單位要如何聯繫確認?且如此一來讓有心人士仍可透過媒體汙名化教師在先,教師輕易被移送校事會議處理,亦是另一種零成本的濫訴!

依據《解聘辦法修正草案》第五條第六項規定:「學校處理檢舉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員,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學校處理有關保密義務包括校事會議所有人員,但實務上,家長的部分很難追究其相關責任,以往案例發現,若家長洩密,學校礙於各種因素怯於追究,也造成師生權益受損。

再查《解聘辦法修正草案》第8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後,應即由學校先行蒐集或保全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並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以利學校決定是否受理,及後續調查進行。」其中第二條第四款有關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11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其中,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的部分未說明是何種會議、如何通知、會議流程等,且並未明確規範相關法規是哪些法規,令基層擔憂有無限上綱之疑慮,全教產表示,108年教師法惡修時,全教產就不斷表達教師法形同解雇教師的「刑法」,教育部本次修正草案仍維持一樣的文字未處理,實在令人不解,基層教師有很大的疑慮! 

此外,全教產表示,《解聘辦法草案》第二條第五款「涉及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其中,停聘的部分,目前過於寬鬆,所有案件皆暫時停聘,造成教師權益之損失,教育部應優先考慮:若當事人已不在校園內(學生已轉學或畢業),則無暫時停聘之成立要件,或透過校內調課、調班等機制,而非逕予直接停聘,以免在案子平反後,教師之權益無法全部回復,也因此,全教產認為教育部應加訂「冤案賠償」機制,停聘期間所造成的損失應訂定「賠償條款」來補償,但本次修法並未處理,令基層教師遺憾!

全教產表示:《解聘辦法草案》第九條規定,雖然校長在校事會議無表決權,但成員皆由校長邀請開會,仍形同「裁判、球證、旁證、技術委員、主辦、協辦,所有單位都是我的人,你們怎麼跟我鬥!」集調查、審議、否決於一身,校長仍是有決定校事會議人員之權利。且《解聘辦法草案》新增之第九條之一:「經前條第一項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應依或準用該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辦理」。也就是雖然校事會議以不予受理,若學校認有涉及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應直接派員調查,若調查發現該適時屬於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之情形,則又改由校事會議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如此循環,曠日廢時,對當事人長期煎熬,恐不利教師救濟之權益,且「學校應直接派員調查」,恐又給校長擴權之機會,若與校長有嫌隙,直接派員調查勢必對當事教師不利,誰派、派誰、如何調查?形同空白授權,全教產表示,這對基層老師權益上的保護,我們認為有很大的疑慮! 

《解聘辦法草案》第十六條所定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雖由主管機關推舉,然而全教產發現,部分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他們總是偏愛固定少數調查委員,造就另一個校事會議調查產業鏈,甚至讓校長可以從中上下其手!

《解聘辦法草案》第二十二條,學校對事實認定用調查報告,若調查人員素質不佳、或是有所偏頗,調查報告將失去其公信力及該有的品質,全教產則認為對於不良之調查報告或有關人員,教育部並未訂定相關處理機制,教育部應要有相關機制於案件結束後追究調查人員之責任或解除其資格。

《解聘辦法草案》第五十四條之修正,教育部提供教育局處另組調查之權力,教育局處端可命學校繼續調查,或命學校另組調查小組!也就是說,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若受到民意代表或是其他各種壓力的時候,很可能會逕行否定學校之調查或調查報告,或要求另組調查小組,不斷的要求學校重新調查,調查到老師有錯或民意代表滿意為止!?全教產表示此風不可長!

此外,《解聘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之紙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遺漏了教師於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陳述意見前,也應可向學校申請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之紙本,全教產指出,校事會議上路以來,接到太多會員投訴,都是校事會議審議完調查報告後送考核會,學校通知教師列席考核會陳述意見,卻不願意提供調查報告,且其調查報告常常省略重要訪談摘要,老師完全無從答辯,此部分,全教產也認為應提供教師在列席考核會陳述意見前,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向學校申請調查報告。

全教產呼籲教育部,校事會議已造成校園濫訴、校長濫權、匿名零成本檢舉、調查程序瑕疵及調查後、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前未能提供完整調查報告給當事人等缺失、亦未能提供冤案補償,導致基層教師權益嚴重受損,學校行政負擔加重、影響教師教學品質,已失去解聘辦法當初立法之意旨,教育部不應該架空學校教評會之權責,形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太上皇,嚴重戕害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授予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權責,故本會仍重申校事會議應予廢除,回歸原有處理機制,避免零成本無止境的濫訴造成教育現場空轉及損害教師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