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2025-12-18【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完全中學輔導處主任資格比照一般高中】 【完全中學:應同時考量國中部學生輔導業務為出發點】 【基層:相同輔導教師證為何在完全中學不能兼任輔導主任?】 【全教產:教育部應以補足全時輔導人力之缺口為優先】

【教育部:完全中學輔導處主任資格比照一般高中】
【完全中學:應同時考量國中部學生輔導業務為出發點】
【基層:相同輔導教師證為何在完全中學不能兼任輔導主任?】
【全教產:教育部應以補足全時輔導人力之缺口為優先】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目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輔導處主任應由「專任輔導教師」(下稱專輔教師)中聘任,但對「完全中學」而言,其在法規上與103年就頒布的《學生輔導法》競合,103年《學生輔導法》通過以前,並沒有所謂「專任輔導教師」,僅有「輔導」教師或輔導活動教師,因此專任輔導教師所拿的教師資格,同樣是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拿同樣教師證的輔導教師卻不能在「完全中學」擔任輔導處主任!

而105年頒布《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後,造成「完全中學」輔導處只能以專輔教師兼職輔導主任,而其所遺留之輔導業務,完全由其他專輔教師承擔;此問題若在一般國中,兼任其他處室主任的一般科目教師,可因主任減授鐘點而招聘代課教師,但是高中及完全中學的專輔教師因屬於外加員額,並未能因兼職主任而增聘代理專輔教師,其他專任輔導教師則必須承接其原有的輔導業務量,造成工作量加倍超載,而部分學校僅有兩名專輔教師員額,一個當輔導主任,就迫使另一名專輔教師一人當兩人用,以目前的教育現場學生的情況加上高中及國中學生同在一個學校校內,輔導處的輔導量能勢必驟減,疲於奔命,影響學生受輔導之權益甚鉅!

全教產指出,教育部於105年《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之初,未能將「完全中學」學制的特殊性納入《高級中等教育法》,學校中同時有國中及高中學生,未能以學生為出發點做考量,僅以高中的角度來看待完全中學的輔導處,完全中學的學生權益因此被忽視!

原《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條文限制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兼任,惟專任輔導教師資格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故部分基層教師認為「完全中學」輔導主任之聘任要件,應放寬為具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或高級中等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聘任資格,而非僅囿限於「專任輔導教師」之職稱。


教育部再一次雙標?

全教產理事長林蕙蓉表示,教育部計畫將以學校具備「輔導」第二專長的教師來擔任「兼輔」,用減課的方式協助輔導處的輔導業務,認為有輔導(輔導活動)第二專長的教師已具足輔導專業,卻不願意承認與專輔教師一樣具有「輔導(輔導活動)」「教師證」的教師足以擔任輔導處的主任,同樣具備專業證照,卻遇到雙標的教育部?

完全中學的學生量體,以國中學生為大宗,其各項業務與一般高中不同、行政事務繁雜,每年的輔導處業務,至少包含國中部及高中部不同學制的一般性的輔導工作行政業務、生活輔導、學習輔導、生涯輔導、輔導之能研習籌辦與諮詢等五大項目,還不包括特殊個案突發事件的處理、全校性活動的輪辦、和時不時要配合縣市政府辦理的活動,例如:國語文競賽、縣運、中小學聯運、全民運、龍舟競賽……等等與輔導業務無關之活動。

全教產理事長林蕙蓉指出,上述各項行政及輔導事物如此繁雜、國高中各有不同輔導工作,專輔兼任主任也須辦理國中行政業務,但卻未經過相關之主任培訓,也可能從初任教師以來皆沒有行政經歷,卻需同時擔任完全中學國中及高中輔導主任行政工作,且又違背專輔不兼行政以維持輔導人力投注的原則,整個制度充滿矛盾;加上法規侷限在專輔教師才能當輔導主任,教育部既不願意提供聘用代理專輔教師來支援,又不鬆綁《高級中等教育法》、也不同意完全中學應該優先適用《學生輔導法》,讓具有輔導活動教師證的教師兼職主任,以符合學生權益為優先,完全中學的輔導品質確實堪憂,立法院諸委員不能視而不見!

全教產呼籲教育部,面對完全中學的特殊情況及輔導困境,全教產具體建議教育部應以學生權益為優先;此外,若專輔教師兼任輔導主任,教育部應專款補助各級學校增置代理專輔教師,如此解決完全中學多年來的困境,也照顧全國各縣市完全中學的高中、國中學生,才是學生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