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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全教產新聞稿】【衛福部《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加倍校園濫訴、教師恐慌、忽略家庭教育責任】 【全教產:應撤回修正草案並重新與教師團體協商】

【衛福部《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加倍校園濫訴、教師恐慌、忽略家庭教育責任】
【全教產:應撤回修正草案並重新與教師團體協商】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在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正處於「校事會議造成的濫訴」、「教師動輒得咎教學輔導保守」、「師培畢業生不再將投入教育職場列為第一選擇」、「親師生信任崩解」、「教師脫北逃亡潮」、「許多地區學校代理教師招聘超過30招還找不到人」、「校園不再是辦學而是辦案」等校園問題尚未解決的狀態時,衛福部卻在115年4月21日預告《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文修正草案,其中第72條將「精神暴力」與「其他不當對待致有害其身心發展之行為」明確納入禁止條款,第146條更大幅放寬罰則,即使「情節尚非重大」仍處以6千至6萬元罰鍰,無疑地,恐將導致校園教學陷入僵局,加倍造成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教師的焦慮與恐慌,也可預期濫訴的情況也將倍數暴增,學校教育現況面臨崩潰狀態,最終影響學生的受教品質與心理成長。

全教產理事長林蕙蓉指出,基層教師始終站在兒少保護的第一線,然而衛福部所預告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中,第72條第一項第二款「精神暴力」與第九款「其他不當對待致有害其身心發展之行為」,未具「法律明確性原則」,未明定「其他不當對待」行為樣態及具體的構成要件,法規界線不明易造成「主觀解讀不同」,造成大眾認為「老師的管教讓學生不開心就可以成立」、「教師為維護課堂秩序而糾正學生的錯誤行為」卻解讀為「不當對待」、對於教師的一般班級經營,學生及家長稍有不滿意便立即投訴等,雖然衛福部在草案說明中提到:其他不當對待致有害其身心發展之行為意旨「超出一般社會通念可忍受程度,並造成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侵害」,但這類概括條款確實需要更明確的判準,尤其在校園情境中,要區分合法管教、不當管教、情緒衝突、霸凌、精神暴力與兒虐,應有明確界定,當衛福部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越過教育部的《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直接介入校園日常管教時,將涉及「一事二罰」或「標準不一」的法律適用競合問題的困境。

    全教產明確指出,在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三條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總共有十六款,卻是最常發生遭家長濫訴:口頭糾正、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要求靜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等,例如:教師為維護課堂秩序的管教,要求嚴重干擾上課同學遵守秩序,若在衛福部所預告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72條修正草案下,教師便極有可能遭家長投訴對學生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及不當對待,做錯事情的是學生,而老師卻付出極高的代價!雖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95號判決提到:輔導管教學生注意事項所允許之一般性管教措施,如謂因此限制學生之下課休息玩樂時間或產生標籤化之疑慮,亦屬管教措施原本即具有之不利效果,尚不能因此即謂法規範所允許之管教措施,因有上開不利效果而不得採行(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195 號判決),然而衛福部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的法律位階遠高於教育部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為了避免觸法,未來將採取更保守的防禦性教學!

此外,全教產指出,在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四條明定教師業務上依法之正當行為,因制止學生「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及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時,教師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為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正常進行之必要管教行為,不予處罰,亦不得予以不利之成績考核;若依據前項辦法,教師業務上依法之正當行為不予處罰事項,也極有可能在衛福部所預告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中,教師遭學生及家長投訴而進入調查,亦可能涉犯第72條而遭衛福部以第146條規定裁罰。這也就是衛福部所預告的草案,將引起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教師崩潰之所在,當《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針對學校教師做裁罰,忽略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的一般管教措施、忽略家庭教育的責任、親師合作的重要性、且未能對於家庭教育之責任課予裁罰或執法不力,也將嚴重影響兒少的身心發展。

 
      全教產表示,為避免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導致教師因擔心觸法而怯於進行必要的輔導與管教,全教產強烈建議衛福部應撤回草案,並教育部跨部會協商,接納教師團體之專業意見、並就相關法律競合適用問題,「精神暴力」及「不當對待」之定義,明確樣態等法規紅線,有助於教師有所依循,安心教學;保障兒少權益與尊重教師專業,並非零和遊戲。法律的目的是劃定不可逾越的紅線,而創造一個既能保護學生、又能支持教師發揮專業的環境,則需要教育政策、資源投入與社會對話的共同努力,期盼透過更周延的修法討論與配套措施,達成雙贏目標,真正守護每一個孩子的未來,也讓每一位用心教學的老師,都能獲得應有的專業尊重與支持!